企业职工部分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
本报讯 记者严丽梅报道:昨天,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称,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专业人士称,这部分费用如果计入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
明确福利范畴
根据通知,企业职工福利费被界定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除了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外,该通知还把我国税法中没有列入的内容予以明确。
通知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以后将多缴税
由于《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些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即将暗补变为明补,此结果就是,职工的工资水平提高。据专业人士分析,这部分费用如果计入工资收入,可能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有网民戏称该通知将会令企业职工工资“被增长”,“此举无疑会导致职工应税收入增多,缴纳的个税增加,个人没有得到实惠”。
对此,有税务专家分析,对于职工个人来说,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在上述提到的补贴纳入工资后,会增加应税所得,要多缴税;但另一方面,个人工资水平提高后,以此为基数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也会水涨船高。因此,究竟有没有实惠,还要具体到不同的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为何未涵盖行政和事业单位
昨天,在该通知公布后,立即有网民提出疑问:为何不提行政和事业单位福利费问题呢?这些单位中同样有通知所规定的福利费内容。
对此,记者今晨采访了税务部门相关人士。其解释,通知主要是从财务制度上对企业提取的福利费进行规范。在企业的财务制度上,有“福利费提取”这一说法和科目,而目前在一些企业中,在这方面的科目项目处理上,存在一些乱提取乱支出的问题,必须进行规范管理。至于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在财务制度上是没有“福利费提取”这一说法的,财政拨款下来前,哪些属于工资、福利,都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