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司法解释,规定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全案进行审查,并对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法开庭审理,一并处理。
而对于非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开庭由高级法院决定。
最高院刑四庭在解释上述规定的背景时表示,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统一行使以来,最高院在复核高级法院报送的死刑案件中发现,对于中级法院第一审宣判死刑,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实践中很不统一,有的高级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的适用复核程序;有的开庭审理,有的书面审理;有的对被判处死刑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作出同意一审判决的裁判,有的只是笼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于为何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必须一律开庭审理。最高院刑四庭表示,实践证明对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二审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不利于保护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诉讼权益,“我们认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严格的审理程序”。而通过二审开庭,听取控辩各方意见,包括未上诉的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准确认定事实、确定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