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保险
CIF 是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但是必须明确保险的性质是卖方代替买方办理保险。因为卖方投保的险别、保险金额、保险加成等都受买方的约束,一般应该按照买卖合同或 信用证 列明的保险条件去办理投保,并非卖方一方决定。货物装船以后,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失,应由买方持保险单向有关保险公司索取赔偿。因此,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和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有关保险险别、保险加成、保险金额等规定清楚,一旦卖方接受了买方提出的保险各项条件,必须照办。
在进口交易中,由国外卖方代我们办理保险,应该注意有时卖方为了节省保险费而选择资信较差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如果货物发生重大损失,保险公司可能无力赔偿。
二、费用负担
在 CIF 条件下,有关费用负担问题是指运费和卸货费。按照 CIF 的含义,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这里所说运费是正常运费。在运输途中船只可能遇到恶劣天气或船上机器出了故障,需要避风或修理而发生的运费称为不正常运费。不正常运费应由买方负担,这一点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关于卸货费负担问题,各 港口 有不同的惯例。有的 港口 规定在该 港口 卸货的费用由船方负担;有的港口则规定船方不仅需要支付卸货费,而且应支付在码头入库的搬运费和出码头仓库装上接运车辆的装车费;有的港口规定卸货费由收货人负担等。为了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在大宗货物交易的CIF合同中,对卸货费由谁负担应作出明确规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的方法是在CIF贸易 术语 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形成了CIF贸易 术语 的变形。CIF贸易 术语 的变形主要有:
(1)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货物按班轮条件装运,货到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已包括在运费之内,即由船方负担。也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IF舱底交货(CIF Ex-Ship’s Hold):是指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货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3)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包括驳船费和码头捐在内的卸货费用均由专门负担。
(4)CIF吊钩下交货(CIF Ex-Tackle):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卖方只负担自船舱底起吊的费用。如果船舶靠不上码头,驳船费和码头捐由买方负担。
上述贸易术语的变形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在费用划分方面的变化。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改变原贸易术语的责任和风险划分界限。
三、租船订舱
按照CIF的含义,卖方应按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支费。卖方有义务租用具有适航性(Seaworthiness)的海轮,而不应是帆船。另外,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载运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会的船只等项要求,买方均有权拒绝接受。但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实践中,为了发展出口业务,考虑到某些国家的规定,如买方提出上述要求,也可考虑接受。
在CIF条件下,卖方在装船后是否必须发出装船通知的问题,各国的惯例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一般来说,如按CIF价格成交,为了便于买方了解货运情况,及早做好到货前的准备工作,卖方在装船后应向买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四、凭单交货和付款
CIF合同的特点是“凭单据履行交货义务,并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的规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供齐全的、正确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已遭灭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在另一方面,要求卖方提供的单据必须是齐全的、正确的。所谓“齐全的”,是指包括提单、保险单、发票以及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单据。所谓“正确的”,是指单据的内容必须严格符合买卖合同或 信用证 的规定。否则,买方有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的权利,即使卖方所交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买方仍可行使这种权利。正是由于CIF合同具有这种特点,因此,CIF合同项下的买卖双方交割的并非是实际货物,而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可以说CIF合同项下的买卖是“单据交易”。了解CIF合同的这一特点,对于我们正确使用有关的权利和处理有关的贸易纠纷是有一定的作用的。
根据《NICOTERMS 2000》解释, FOB 、 CFR 、CIF均仅适用于 海运 和内河运输的交易。在这三种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运港载货轮船的船舷为界。区别主要在于买卖双方所承担的手续和费用支付方面的责任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