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电索与航索(信索)问题, 信用证 各方当事人都不太重视。也许有的贸易商认为,此条款是开证银行、偿付行与议付银行之间的事,与己无关。实务中,有的通知银行和出口商在审证中,对此条款竟连看一下也都省略了。
在各种国际结算书籍中,对于索汇条款的理解大都浮于表面,只做一些字面上的解释,很少见到深入的分析。所以多数当事人认为索汇条款是开证银行内部工作上的安排与分工,与己关系不大,因而不够重视。其实在 信用证 业务中,无论电索,还是航索,都与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不能掉以轻心。
信用证 项下 国际贸易 结算业务中的电索,是指信用证有条款规定,议付银行(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出口商)交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议付后,在“ 单证 一致、单单一致”的条件下,有权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用电讯的方式索回货款,航索,则是指议付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议付后,有权向开证行用航空邮寄的方法索取货款。由此可见电索和航索的区别,仅在于议付银行(出口地银行)采用何种方式向开证银行(进口地银行)索回货款。而此一付款保证,开证行已经在信用证条款中作了明确承诺。
航索有多种方法,一是采用邮局的航空挂号信件,二是其他快邮方式,如,DHL、EMS或者FE等。所谓电索,也有多种方法,如采用电报(CABLE)、电传(TLX)或者是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等。近十余年来,多数银行采用SWIFT电讯,此一方式具有速度快、准确性强、操作规范及安全方便等特点,而广受银贸各方的欢迎。
信用证中的电索条款表面简单寻常,但其中却有不少值得注意的地方。如果不是长年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人,很难说出一个所以然来。一般来说,信用证中索汇条款所使用的货币,是依据贸易双方约定的币种决定的。如果是美元,美元的国际清算中心在纽约。进口国银行所在地如在美国以外的国家或城市,他们往往将美元清算中心放在纽约。于是,开证行就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这样一个条款,要求议付银行(出口商银行)在索取货款时,不必向开证行直接索偿,而是要求其向它的纽约账户行电报索汇(当然,也有的开证行规定,议付行可以向开证行本身、付款行或别的账户行电报索取)。除此之外,如果是日元作为支付货币,其清算中心自然是在东京;如果是港币,也就在香港等,不一而论。
因而,信用证中的偿付条款往往是这样打的:“INREIMBURSEMENT:YOU AREAUTHORIZED TO REIMBURSEYOURSELF FOR THEACCOUNT OF YOURNEGOTIATION BY DRAWINGAS ARRANGEMENT ON OURACCOUNT WITH STANDARDCHARTERED BANK NEW YORKUNDER SWIFT ADVICE TO USWITHOUT ANY CHARGES ONOUR PART”(偿付办法:兹授权贵行索偿议付金额,按约定办法,请向标准渣打银行纽约分行我账户内支取,SWIFT电报通知我行,费用由贵方承担)。信用证中的称渭“YOU”(你方),是指出口国的议付银行。
一般来说,如果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地银行(议付行)有权向偿付行电索货款,出口商就能较快地收到货款。通常情况是在议付行发出索汇电的当天或次日(当然,逢假顺延),偿付行就能将该款项划入对方的账户。也就是说,在当前我国多数银行对信用证项下的贸易结算仍采用收妥结汇办法时,如果采用电报索汇,受益人就能在向出口地银行交单议付后的一二天内收到货款。换言之,采用电索方式,出口商能较快地取得货款。
而信用证中如果规定为航索的话,那么受益人(出口商)收到货款的期限往往要延后一个时期。因为对方付款的时间一般要加上从出口国的议付行到进口国开证行的邮程(即所谓“在途时间”)。此外,进口国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还有一个“合理的工作时间”,这个工作时间,《UCP500》规定为“七个工作日”。因而,如果信用证规定为航索,出口商真正收到这一笔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货款,一般要在交单后大约十佘天到半个月以上,这一段时间,都被认为是一个“合理的收汇时间”。
从上述二种索汇方式不难看出,如果信用证规定为电索,受益人(出口商)能较早地拿到货款;而如果采用航索,则要等到交单后十至二十天才能取得货款。
不言而喻,在当前国内多数议付银行仍沿用收妥结汇的政策下,采用电索方式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是在实务中,我也曾听到某些出口企业财会人员这样说,采用电索方式结汇虽有周期短、收汇快等好处,但是也不尽然,偿付行也不是白做的,出口商的银行费用无形中也会增加。此话说得有理。一般说来,偿付行收取的费用都有固定费率,各家银行标准不一,大约在15美元至25美元之间。可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问题的两个方面,即采用电索方式结汇,虽然要增加一点银行费用,可是出口商却提前取得货款,如果算上早收款期间的利息,货款能提早进入受益人的账户,则更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这样细细算来,采用电索虽增加了若干费用,对于出口商来说还是划算的。
还有另一个因素出口商也必须考虑到,信用证项下的贸易结算如果采用电索,因为偿付行是看不到信用证项下单据而履行付款义务的,所以它的付款不是根据“ 单证 一致”条件履行付款,而只是依据议付行的指示付款。因此,假如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这套单据时,发现“ 单证 不符”,开证行有权向偿付行索回这一笔已经付出的货款。因而,偿付行还能够将这一笔已经划出去的货款再从议付行的账户中追索回来。
所谓议付,就是“有追索权的付款”,议付银行也因之有权再从出口商的账户里,划回这一笔已经付出的款项(当然,是连本金带利息一起追回)。
显而易见,信用证项下 国际贸易 结算中的电索和航索有诸多利弊得失,贸易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之前都必须要考虑周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