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国家赔偿法中首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明确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赔偿法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专家认为,有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仍需细化,才能避免裁量的随意性。
1 精神伤害获抚慰
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4月30日,已被“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而此时,同村人赵作海作为“杀人凶手”已经服刑11年。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同时,河南省高院启动国家赔偿程序。5月13日,赵作海获得国家赔偿款65万元。
就在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国家赔偿法中首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4月29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表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规定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审议过程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得到了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的肯定。辜胜阻委员说:“我们过去大量的法律是规范民众行为,而国家赔偿法是规范公权力,其最大的亮点就是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昊博士认为,国家赔偿是在民主社会、法治社会、文明社会存在的一种法制现象,它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制健全程度,反过来也会促使国家的法制更健全。随着人权与国家理论的发展,保护人格尊严、重视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各国国家赔偿法重要的价值取向。
2 赔偿制度逐步完善
尊重和保障人权得以体现
关于赵作海案件,法学专家一致认为,面对受到的精神伤害和心理创伤,赵作海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李昊告诉记者,这起事件发生时适逢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从法律规定、后果影响来说,赵作海都应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也认为,相关责任机关应当支付给他精神损害抚慰金,新的国家赔偿法已经肯定了这一点。
与赵作海相比,河南农民胥敬祥、陕西的麻旦旦则没有那么幸运。2005年3月15日,胥敬祥蒙冤入狱13年后被无罪释放。到2009年,胥敬祥终于领取了52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款。不过,这些赔偿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当时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麻旦旦被无辜关押两天,受尽屈辱,但最终仅获74.66元的国家赔偿款。
自1995年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参与当时立法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说,上世纪90年代初制订国家赔偿法时,我国经济还比较困难。出于不能给国家增加负担的考虑,在消除精神损害的影响方面,就只规定了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改规定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而非“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有专家认为,“赔偿”强调侵权责任,“抚慰”则更多表现为道德责任。让受害人依法请求国家给予“抚慰”,似乎有些于理不合。
对此,李昊告诉记者,这种观点并不正确。之所以采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称谓,侧重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定位,并未削弱这一制度所具有的惩戒含义。同时,赔偿机关在赔偿受害人后,就精神损害赔偿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这也体现了责任的惩戒意味。
“从现行立法来看,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一步确认了人身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在更高层次的立法上,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更是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民事基本法中。从这一角度看,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发展趋势。”李昊认为。
3 财政保障赔偿资金
赔偿认定、标准仍需细化
武增表示,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多年中,一些地方在财政预算中没有把国家赔偿的费用列进去。另外,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赔偿经费先由赔偿义务机关垫付,然后再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国家机关并没有这种垫付资金,这样就影响了赔偿费用的支付。这次国家赔偿法在修改中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程序是及时有效实现实体目标的保证。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松年说,这一条是从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因为确实有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书后,长期不予理睬,你去问他,他就会推托说没见到。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出具收据,可以防止此类情况出现。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此,武增说,这主要是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不一样,它不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认定时比较困难,现实情况也非常复杂,对于赔偿的标准,不同的案件各不相同,法律很难就认定和标准这两方面作出抽象、统一的规定,可以在具体案件中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在适当的时候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适时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并未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所提供的标准值得借鉴。”李昊说。辜胜阻委员也持相同观点,赔偿标准应具体化,如果没有具体规定,裁量权太大,会增加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