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对于医疗期在180天以内的,发放70%病假工资;医疗期超过180天的,发放60%疾病救济费。假条应当是医保定点医院出院具的。
张日军律师:职工休病假,在医疗期内,单位应当支付病假工资。具体规定可详查《山东省工资支付规定》和山东省(1995)第67号文。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