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国(境)人员条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确定,必须有明确的出访任务和目的,要从有利于完成出访任务的工作角度出发。一是出访人员的身份、职级要与出访任务相符,原则上不准领导干部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也不能安排同出访任务无直接关联人员参加出国(境)团组。二是正职领导干部出国(境),一般2年不超过1次,副职领导干部一般3年不超过1次;领导干部职数5名以内(含5名)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当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1人;职数5名以上的单位,当年内原则不得超过2人。三是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参加以各种“学会”、“协会”、“中心”等名义组织的出国(境)考察、培训。同一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同团或同期出访,不得在短期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四是本年度内即将退休或因年龄原因即将改任非领导职务(含已改任)的处级干部,原则上不再派遣出访考察、学习任务,确有必要出访的,主办单位要在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的请示中说明理由。五是对受到党、政纪处分没有解除的人;因涉嫌贪污受贿等各种问题正在接受审查和已接到群众举报,对问题还没有查处的人,不能因公(私)出国(境)。
二、出国(境)人员审批权限。(一)正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正科级)因公(私)出国(境)的审查审批和备案手续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办理。(二)副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含副科级)以及其他人员因公(私)出国(境)的审查审批和备案手续由县(区)委组织部负责办理。
三、出国(境)管理工作纪律监督。每年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外办牵头,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公安部门,对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和出国(境)费用的报销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未经领导批准、审批手续不全、费用报销不符合规定等违纪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其出国(境)费用一律自己支付,不得公费报销,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