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或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再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
8月2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6部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昨日,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负责人为本报独家进行了解读。
□记者 李敬欣 尚若云 见习记者 张渝
国企领导不廉洁
还不主动纠正将被严惩
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我省也连续查办了多起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去年7月1日中办、国办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从5个方面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了39个“不准”,并明确授权各省(区、市)可以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省纪委、省监察厅法规室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操作性很强的《实施办法》。8月2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等6部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并从即日起施行。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实施办法》与《若干规定》相比较,在我省更注重针对性、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有创新性。《实施办法》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能够主动检查纠正,并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而且不主动检查纠正的,一经发现,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党政纪处分可并用
就像刑事犯罪一样,违反廉洁从业规范,按情节也分轻重缓急。《实施办法》也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处理。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可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这就是说,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企领导受到双开
薪金奖金全部扣发
我们原来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国企老板受到了一定的处理,或被调离岗位,或被停职,或被免职,甚至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其工资奖金还照发不误。虽然不在领导岗位了,小日子过得还很滋润;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了,自己却在经济上没有受到“切肤之痛”。这种情况今后就要改变了——《实施办法》不但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承担责任的方式,还将责任追究与薪酬、奖金“挂钩”。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奖励单元三部分构成,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情况,《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被警示谈话或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10%~2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被调离岗位或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20%~30%。被调离岗位时,新任职位的薪酬和重要性不能高于原岗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被降职或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降级处分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30%~4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被免职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减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的50%直至全部扣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开除党籍或者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全部扣发处理决定生效当年绩效薪金、奖金。
给国企造成损失的 领导承担经济赔偿
如果说国企老板的贪、占、挪等不廉洁行为,是“小腐败”,那么,国企主要领导人员的决策失误则是“大腐败”,因为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要远远超过“贪、占、挪”带来的损失。不管是“大腐败”,还是“小腐败”,违反廉洁从业规范、给国有企业造成损失的,都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实施办法》对此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在薪酬(包括基薪、绩效薪金、奖金)中扣除外,国有企业还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偿。
职务消费要向职工公开 离职后不得到“关系单位”任职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实施办法》强调,国企的企务要公开,国企领导的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自己的兼职、投资、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要报告。强化对企业内部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项目和大额资金的审计监督。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很多人认为,现在只要不给自己兜里装现金就不算腐败,吃点、喝点不算啥。这关键看这个“点”有多大!正常的业务招待等消费,企业肯定要有的,但是,不能借业务招待给自己兜里装。《实施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明确领导人员职务消费项目,制定接待(含礼品)、用车、通讯、差旅、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管理办法,职务消费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并按年度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务公开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向职工公开。
国企领导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有的企业领导人在位时很廉洁,不接、不贪、不要,但是很注重“培养感情”,等自己退休或离职以后再腐败。为此,《实施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规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受到党政纪处理 不能异地再当高官
现实生活中,原来也不乏这样的例子:有的国企老板违反廉洁从业规范,把一个好端端的国企给弄得衰败,甚至濒临倒闭,但是老板屁股上抹油,又溜到其他国企甚至政府部门异地、异位继续当“高官”、“高管”。《实施办法》在制定时就注意到了这种现象,设置了一些创新性条款:除了对违反廉洁从业规范的国企老板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与经济收入挂钩外,还重点细化、规定了一些职位禁入措施,对有不廉洁行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职位岗位限制”。
《实施办法》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实行职位禁入制度: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降职处理的(这是组织处理),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后又延长留党察看期限或者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四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因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不得再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履职不到位
要受到责任追究
原安阳市某国有企业总经理胡某在接受法庭审判时忏悔道:我是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大小事都是我一人说了算,监督形同虚设。而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实施办法》这次就明确了监督部门的责任,履职不到位,也要受到责任追究。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实施办法》细化了企业内部董事会、监事会、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工会、党组织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在实施《若干规定》中的责任;细化了党委、政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等管理和监督主体的贯彻落实《若干规定》中的责任。
国有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是本企业实施《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的主要责任人,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国有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有企业、国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国有企业、国家和社会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实施办法都能管谁?
不妨大家对照看看
《实施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那么,央企在河南的企业负责人适用不适用?
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说,《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国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规定了参照执行的范围,即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控股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其他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中央企业驻豫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