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该规定出台后,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一旦出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投诉、举报。
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机构,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受理不同级别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举报。同时兼顾同信访、监察部门的沟通协作。投诉举报的内容不属于行政执法调整范围的,接到投诉举报的法制机构转交同级信访、监察部门处理;信访、监察部门受理投诉举报中涉及行政执法或不当行为的,需将相关信息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通报并移交有关材料,由法制机构处理。
规定列举了投诉举报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种类。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准确,处理决定显失公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不文明执法”等行为的,经投诉举报机构处理,将纠正其行政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还要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规定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各受理机构的投诉举报电话将在政府网站和本部门以及本部门公开办事场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