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预验的出口商品,外贸经营单位确定装运条件后,可持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或预验结果单、下同)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请出口换证。报验手续与报出口检验相同。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证单上的商品标记与出口商品包装上的标记不符,以及批次错乱、数量不符时,不得申请出口换证,应另行重新报出口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后,首先根据合同、 信用证 规定的条款,对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中记载的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如有漏验项目,应进行补验。预验商品如需分批或并批出口,在不影响原检验结果准确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原检验结果或加权平均结果给予分证或并证;否则必须进行复验。
预验商品同意分批出口的,应在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上批注已出口数量后退回报验人,供继续出口换证用,待该批商品全部出口后,将原证单收回注销。
对审核原检验结果符合外贸合同、 信用证 规定要求的预验商品,需派员进行查验。凡商品标记和批次数量相符,品质、包装正常,确认货证相符,方可同意换证、放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预验商品的查验,称口岸查验,必须按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