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进口玩具产品在我国销售、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1.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应有中文标识和中文使用说明。
2.应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合格证书。
3.合格的进口玩具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加贴CIQ标识;对列入3C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加贴CCC标识。
问:我国对那些玩具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答:自2007年6月1日,我国对下列玩具产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童车类——儿童自行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电动童车、其他玩具车辆;
电玩具——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
塑胶玩具——静态塑胶玩具、机动塑胶玩具;
金属玩具——静态金属玩具、机动金属玩具;
弹射玩具——弹射玩具;
娃娃玩具——娃娃玩具(各种着装或不着装的玩偶娃娃;各种娃娃服装及附件,如:娃娃的鞋、靴、帽等附件;其他娃娃的零件、附件,如玩偶的发卡、梳子等及可装配的附件。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内的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问:消费者发现进口玩具缺陷后如何投诉?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投诉后举报进口玩具缺陷和伤害等有关信息。
问:检验检疫机构对存在缺陷的玩具如何处理?
答:1检验检疫机构经调查确认玩具存在缺陷的,应当根据玩具缺陷对儿童健康和安全产生损害的可能性、程度、范围等,对缺陷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召回。
2对实施召回的玩具,进口玩具品牌商、销售商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玩具缺陷等信息。立即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玩具,并及时主动召回。召回计划需及时提交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3进口玩具品牌商、销售商应当召回但未主动召回的,国家质检总局将向进口玩具品牌商、销售商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通告,并通知所在地指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问:涉及进口玩具销售、使用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答:1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玩具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2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