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进出口货物一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减、免事宜并编制海关统计。一般进出口货物应向海关递交进口报关单一式四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但转口、转关输出的货物应填写六份“出口货物报关单”。
2.邮递物品海关对邮递物品的监管包括国际间通过邮局寄送的包裹、小包邮件、保价信函、印刷品和国际邮袋等。凡进出口和过境的国际邮袋,由邮局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和办理手续。海关可在经营国际邮件交换业务的邮局设立监管邮递物品的办事机构。进出口包裹需填写“报税单”,小包邮件需填具“绿色标签”向海关申报,由海关办理查验和征税手续。邮递物品的征、免税需按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审定。同一收寄人在同一时间内收寄内容相同的成批邮包应按贸易性物品办理报关手续。“报税单”是由邮递物品寄件人填写,并附于邮件上向海关申报的专用单证,是按“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统一格式制定,为世界各国邮政通用。我国海关规定,所有进出口邮包必须附有报税单,填明所寄物品的名称、数量、价格、重量等。“绿色标签”是附于进出口小包邮件的报税单。按《万国邮政事实细则》规定的统一格式,用绿色卡片纸张印制,供寄件人填写。填写项目包括所寄物品的名称、数量或重量、价格等。
3.行李物品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携带的本人旅途所需的各种生活用品和馈赠亲友的物品,包括随身携带或分离运输的物品。由于各国政治信仰、经济条件、生活水平和风俗习惯的差异,各国海关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对进出境人员的行李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等做了不同的限制。行李物品的物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手续。在自用和合理的数量范围内,海关可查询和征、免税放行。进出境旅客为其本人或代别人携带行李物品向海关申报的手续,可分为书面,行为和口头三种方式.
(1)用“书面申报”,指用海关统一负责印刷的申报格式将其应申报的项目在单上填明,交海关审定其所报行李物品的税额等。
(2)“行为申报”,指海关在旅客进出频繁、客流量大的航空港等监管场所设置的用红绿色标志标明的通道,旅客可按其是否携有应税物品进入绿色通道或红色通道的方式。
(3)“口头申报”,适用于享有免税特权的使领馆人员和外交特使,走免税通道(绿道)的旅客,在回答官员查问时实际上也是一种口头申报。
4.保税仓库货物(1)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加盖“保税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此货系存入某保税仓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放行后,一份由海关留存,两份随货带交保税仓库。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仓库后即在上述报关单上签收,一份留存,一份交回海关存查。
(2)货主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转关运输应持有“海关转关运输货物准单”,货物运抵后再按上述办法办理入库手续。( 来源:中国电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