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研究是否可以换单。根据国际惯例,如果单据确实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并已就此提出拒付,只要受益人改正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议付期内提交到指定银行,且新提交的单据没有新的不符点,则视为单据不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必须付款。为此,一旦获知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公司的反应一定要快,看是否可以以及是否来得及改单,如有可能,应迅速改单并及时将单据交到指定银行手中。为了达到有不符点改单的目的,事先事后应做到几点:①在审核信用证时,一定要注意信用证的有效地点须在国内;②发货时尽量提前,不要在即将到效期时才发货,以保证在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后,受益人有时间改单;③一俟装船,立即交单,以保证拒付后,能在议付期内重新制单;④重新补制单据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确保没有新的不符点。
3.密切关注货物下落。在信用证业务中,相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货物有关的货物及/或服务,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证所涉及的单据尤其是作为货权单据的提单,使得信用证的当事人能够控制货权,对单据的买卖,就意味着对货权的买卖,所以UCP500规定,银行拒付后必须要么持单听候指示,要么将单据径退交单者,也即是说开证行拒付后不经受益人或议付行同意,不得擅自向开证申请人放单,否则其必须付款。另外,关注货物下落还可以了解到开证申请人是否已凭开证行的提货担保提取货物,凭保提货虽然构不成开证行拒付后必须付款的责任,但如受益人或议付行要求退单,然后向船公司索要货物,船公司因无法提供货物,必然转而找开证行,要求其履行提货担保项下的责任,则开证行信誉损失不说,还可能承担比货款更多的经济损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经向其说明已知晓客户凭其提货担保提货的事实,开证行往往会立即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