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权威人士解读最低工资标准 最少也要有709.21元
南京最低工资新标准从本月起正式实施,与去年不同的是,今年除了上调标准外,还调整了执行类别,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由原执行二类区标准调整为执行一类区标准。那么,在新标准执行后,单位和职工在支出和收入上会有哪些变化?单位拒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职工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昨天,快报特别邀请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吴海宁科长(以下简称“工资处”)走进快报“生活南京”网站视频在线栏目,为读者解答此次工资的调整问题。
到手钱不少于709.21元
读者:我在江宁区工作,每天上班8小时,现在每月拿700元,请问这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吗?
工资处:今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类别有较大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750元/月调整为85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二类区由原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江宁区属于一类区标准,从本月起,最低工资标准为850元。
需要提醒的是,新标准中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和医疗保险(2%),按南京市区目前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189元计算,再加上大病统筹10元,这样应扣除的社保费为140.79元,职工实际能拿到手的最低为709.21元。
报销的交通费不算工资
读者:工资的概念究竟是什么?交通费、午餐补贴、书报费等等是不是也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里面呢?
工资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报酬。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应该是:计件(或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
如果企业把交通费、书报费、通讯费等补贴,以货币的形式和每月的工资一起发放,属于工资的范畴,可以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里面;但如果交通费、午餐费是通过职工拿相应的发票凭证,如打车的发票来报销,虽然表面上是给付了现金,但这却是福利,因为这限制了劳动者货币使用范畴,就不能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里。
最低工资不是标准工资
读者:单位里的部门经理年薪高达十多万元,但从事后勤工作的人,工资一律按每月750元发。企业效益再好,他们也只能领取那份“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是不是意味着工资要提高?
工资处:南京市从1995年就开始实施最低工资标准,12年来南京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每年都以15%左右的比例增长。以一类区标准为例,最低工资标准历次调整情况为:1995年210元;1996年240元;1997年280元;1999年320兀;2000年390元;2001年430元;2002年460元;2003年540元;2004年620元;2005年690兀;2006年750元;2007年850元。最低工资标准不断上涨,这是政府保障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生活需要的强制性政策,但并不是作为企业增加工资的一项标准。企业应当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职位工资指导价位和同行业职位工资水平,经过工资集体协商适时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单位不执行可匿名举报
读者:我是一名营业员,每天工作至少8小时以上,但每月收入仍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想去劳动部门投诉,可又怕领导秋后算账,我该怎么办?
工资处:一些劳动者虽然知道自己的工资少了,但为了保住“饭碗”,不敢站出来据理力争。事实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等,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可以用匿名的方式到当地劳动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举报人保密。劳动部门将责令相关单位限期补发,还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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