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2007-10-31 14:18:20 来源:新文化报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为规范我省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近日正式出台。规定共四十六条,主要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企业工资分配上的宏观调控职责,用人单位工资确定方式和工资增长机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要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
《规定》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本《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工资确定方式和工资增长机制,《规定》中明确指出,企业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不得用实物或证券发工资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它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同时,企业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支付工资时间、应支付工资项目和数额、扣减项目和数额、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及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企业应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重点监控企业须存工资保证金
对被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
对被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建设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4%预存工资保证金。其它被纳入
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预存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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