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009-01-09 17:56:05 来源:常州日报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日前,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农林局、财政局、常州军分区政治部六部门出台了“常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意见”,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市、辖市和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培训形式:
1.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中级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并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毕业证书。
2.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仍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规定执行,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
3.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报名要求: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
培训经费:
按退役士兵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培训对象: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市、辖市和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培训形式:
1.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中级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并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学历毕业证书。
2.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仍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规定执行,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
3.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报名要求: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
培训经费:
按退役士兵属地原则由同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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