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鞋不“三包”?
不少消费者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买了商家的促销打折商品,等到商品出现质量的时候,商家却以“打折商品”为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常州工商局12315有关人士表示,商品打折,“三包”不应打折。
日前,常州工商局12315接到消费者张某投诉称其2008年底在青龙中学附近的一家超市内购买了一双皮鞋,价值80元,没穿几天就有断帮现象产生,找到商家要求更换,商家说因为马上要拆迁了,该鞋当时才打了6折销售,打折商品就不进行“三包”了。由于该超市即将要拆迁了,消费者非常着急,打电话请求尽快处理。天宁工商分局工作人员接到转办指令立即展开调解,第二天,经协商,由商家赔偿10元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满意。
常州工商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另外,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也就是说,同样一件商品,无论以什么样的价格出售,商家都要对该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承担三包义务,不能因打折而改变商品售后的“三包”责任。以此案为例,商家在销售打折商品时并没有明示该商品质量有问题,是瑕疵商品,因此,商品打折,“三包”服务不能打折。另外,此案还涉及到超市拆迁,如果在超市拆迁之后,没有明确的被诉方,再来维权,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消费者面对一些拆迁打折、甩卖的商品,就将会面临人去楼空的风险,出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难以保障,要权衡利弊再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