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打工风险几何
2004-02-23 10:23:47 来源: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一项调查显示:有12%的人有过兼职经历。调查还显示,对本职工作“很满意”或“较满意”的人,其兼职概率超过了那些有换工作打算的人的兼职概率。而因此也出现了与之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其中主要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兼职的合法性、对兼职劳动的约束以及兼职引发的争端如企业机密泄露等。兼职在劳动法规面前必定需要一个准确的“说法”,否则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没有办法得到维护。有关劳动专家把关于兼职的劳动关系问题做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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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不是法律范畴的概念
某企业员工小林经常利用业余时间打工,单位知道这个情况后,就以他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干兼职影响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小林觉得自己非常委屈,兼职打工利用的都是休息时间,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另外在他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规定不允许兼职打工的条款。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说,根据目前劳动法的规定,非全日制职工可以和几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全日制职工在休息和业余时间做兼职也不违反劳动法,其中包括技术性工作的职工利用自己的技术在业余时间兼职工作也不违法。除此之外,劳动法对兼职工作没有限制,“兼职”这个词实际上不是法律用语,仅仅是对一种劳动形式的称谓。因此,上述案例企业要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说小林兼职影响了本职工作,企业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给企业工作带来了哪些影响和损失,否则这个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泄密、一女多嫁”的兼职属于越轨行为
小赵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计算机软件公司做销售工作,不久,经朋友介绍,到了另一家软件公司兼职做软件开发的工作。小赵兼职了一年多之后,原单位发现了,要解除小赵的劳动合同。但小赵认为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他认为他的兼职并未影响本职,每月的销售任务都按时按量完成,甚至有时还超额完成,所以兼职只是他个人的事。可单位已.
经将小赵的行为视为对公司的“背叛”,为此,公司上诉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左祥琦认为,这个案例实际上也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想证明小赵的所谓“背叛”需要有两方面的证据,第一就是他是否在兼职过程中泄露了原公司的商业机密;第二就是他作为公司的全日制职工,是否与另一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两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小赵就违反了劳动法。左律师强调,如果是“一女多嫁”不仅违约个人负有责任,还要追究双重雇佣关系单位的连带责任。
■签订临时合同要提高警惕
齐女士下岗之后找了一份临时性的工作,在一家政服务中心做小时工。可由于这家位于小区中的服务中心的活儿并不多,每天顶多干半天就没事了,所以她又想再找一份临时性的工作。好不容易在朋友的介绍下,一家新开张的快餐店决定录用她做服务员,齐女士的心里也是满心地欢喜。没想到就在要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对方得知了她还在做家政服务工作,说什么也不跟她签合同,原因是虽然快餐店的工作也是按小时付薪水给她的,但她毕竟不是这里的正式员工,她不可能与两家单位同时都签订劳动合同。出于对工作机会的珍惜,即使齐女士心里担心没有合同的保障一旦出事会有麻烦,但也只好听之任之。
左祥琦介绍,目前像这样的情况还有不少,有些企业在招收兼职人员或是小时工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当双方发生纠纷、打官司的时候法律调查的依据就显得有些不足。所以弄得员工权益受侵害的时候也不敢告企业,因为即使告了,依照现行的法规,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是不被保护的。反之,当一些企业因雇用兼职人员产生纠纷、被判定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后也感到很亏,因为有的人员在本企业中每天只干两个小时,最后却要按八小时的标准向他们支付工资。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目前兼职行为很难有相匹配的管理办法,而我国的主流思想基本上还是反对多重劳动关系,而且社会保险的问题也是兼职一个很难突破的关口。由于一般只承认单一的劳动关系,因此在我国每个人也只有一个社会保险关系,不可能有两份或是更多。因此,仅从社会保险来看兼职就会造成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所以兼职打工者的权益维护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建议大家选择兼职工作要谨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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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不是法律范畴的概念
某企业员工小林经常利用业余时间打工,单位知道这个情况后,就以他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经常干兼职影响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小林觉得自己非常委屈,兼职打工利用的都是休息时间,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另外在他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规定不允许兼职打工的条款。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说,根据目前劳动法的规定,非全日制职工可以和几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全日制职工在休息和业余时间做兼职也不违反劳动法,其中包括技术性工作的职工利用自己的技术在业余时间兼职工作也不违法。除此之外,劳动法对兼职工作没有限制,“兼职”这个词实际上不是法律用语,仅仅是对一种劳动形式的称谓。因此,上述案例企业要解除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说小林兼职影响了本职工作,企业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给企业工作带来了哪些影响和损失,否则这个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泄密、一女多嫁”的兼职属于越轨行为
小赵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计算机软件公司做销售工作,不久,经朋友介绍,到了另一家软件公司兼职做软件开发的工作。小赵兼职了一年多之后,原单位发现了,要解除小赵的劳动合同。但小赵认为解除他的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他认为他的兼职并未影响本职,每月的销售任务都按时按量完成,甚至有时还超额完成,所以兼职只是他个人的事。可单位已.
经将小赵的行为视为对公司的“背叛”,为此,公司上诉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左祥琦认为,这个案例实际上也要看双方的实际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想证明小赵的所谓“背叛”需要有两方面的证据,第一就是他是否在兼职过程中泄露了原公司的商业机密;第二就是他作为公司的全日制职工,是否与另一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两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小赵就违反了劳动法。左律师强调,如果是“一女多嫁”不仅违约个人负有责任,还要追究双重雇佣关系单位的连带责任。
■签订临时合同要提高警惕
齐女士下岗之后找了一份临时性的工作,在一家政服务中心做小时工。可由于这家位于小区中的服务中心的活儿并不多,每天顶多干半天就没事了,所以她又想再找一份临时性的工作。好不容易在朋友的介绍下,一家新开张的快餐店决定录用她做服务员,齐女士的心里也是满心地欢喜。没想到就在要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对方得知了她还在做家政服务工作,说什么也不跟她签合同,原因是虽然快餐店的工作也是按小时付薪水给她的,但她毕竟不是这里的正式员工,她不可能与两家单位同时都签订劳动合同。出于对工作机会的珍惜,即使齐女士心里担心没有合同的保障一旦出事会有麻烦,但也只好听之任之。
左祥琦介绍,目前像这样的情况还有不少,有些企业在招收兼职人员或是小时工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当双方发生纠纷、打官司的时候法律调查的依据就显得有些不足。所以弄得员工权益受侵害的时候也不敢告企业,因为即使告了,依照现行的法规,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是不被保护的。反之,当一些企业因雇用兼职人员产生纠纷、被判定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后也感到很亏,因为有的人员在本企业中每天只干两个小时,最后却要按八小时的标准向他们支付工资。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目前兼职行为很难有相匹配的管理办法,而我国的主流思想基本上还是反对多重劳动关系,而且社会保险的问题也是兼职一个很难突破的关口。由于一般只承认单一的劳动关系,因此在我国每个人也只有一个社会保险关系,不可能有两份或是更多。因此,仅从社会保险来看兼职就会造成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所以兼职打工者的权益维护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建议大家选择兼职工作要谨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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