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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中国鞋业标准:皮鞋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2006-02-11 11:39:44 来源: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鞋的验收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材料、各种工艺制成的连续批生产的皮鞋的验收。 

2 引用标准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ZBY 78003 皮鞋钢勾心 

3 检验规则 

3.1 皮鞋验收指标按B类和C类不合格的项目分类。检验方法,按有关产品标准规定。抽样方案采取GB 2828中的一次检查抽样方案。样本单位为“双”。
3.2 抽样时按“报验单”和有关资料核对货物,查验包装、标记、批次、数量,如发现包装不良、标志不符、批次混乱时,应由报验单位重新整理后进行抽样。
3.3 检验时,如发现批产品霉变、欠硫、过硫和楦型、工艺、材料、结构差错,即停止检验,退回报验单位。
3.4 在成批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各项检验。外观质量检验采取GB 2828中的一般检查水平Ⅱ进行。物理机械性能检验采取GB 2828中的特殊检查水平S?/FONT>1进行。
3.5 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1。


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1 标志
4.1.1 每双皮鞋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商标,鞋号,型号,产品等级,检验章。
4.1.2 内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厂址和标识,产品名称(代号),色别,鞋号,型号,产品等级。
4.1.3 外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商标,产品名称,鞋号,数量,色别,等级,箱号,重量,体积,装箱日期。
4.2 包装
4.2.1 内包装采用纸盒,每盒一双,高档产品应加软包装。
4.2.2 外包装采用双瓦楞纸箱或木板箱。
4.2.3 产品外包装完毕后,需用封条纸、打包带封箱,并加盖有贮运要求的标志。
4.2.4 外销产品按客商要求。特殊要求双方协商确定。
4.3 运输
4.3.1 运输时应避免挤压、曝晒、雨淋受潮,不得与酸、碱、油及有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
4.4 贮存
4.4.1 仓库内应保持通风干燥。
4.4.2 产品离地面和墙0.2m以上。
4.4.3 库存日期不得超过一年,平均每季拆箱检查一次。霉雨季节尤应注意,以防发霉变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制鞋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皮革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健博、马慎思、李恒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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