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增至620元
为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经泰州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新标准为:二类地区620元/月,三类地区520元/月。同时,小时最低工资新标准是:二类地区5.2元/小时,三类地区4.4元/小时。
调整后我市市区执行二类620元/月,5.2元/小时;靖江、泰兴、姜堰、兴化执行三类520元/月,4.4元/小时。
与去年相比,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地区提高70元;三类地区提高40元。我市去年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二类550元/月,4.6元/小时;各市三类480元/月,4.1元/小时。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按照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三类工资待遇,都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所得的月工资在剔除这三类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