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70元
2006-10-30 11:21:24 来源:中国鞋网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近日,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扬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按通知精神,扬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江苏省二类标准执行,即由原来550元/月调整为620元/月,其他县市按江苏省三类标准执行,由原480元/月调整为520元/月。
据了解,经市政府批准,扬州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的企业,每月工资不低于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4.6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的企业每月工资不低于5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4.1元/小时调整为4.4元/小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负责同志称,工资调整后,企业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劳动者所得月工资是指“纯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各种津贴、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在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据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经市政府批准,扬州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的企业,每月工资不低于6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4.6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的企业每月工资不低于5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4.1元/小时调整为4.4元/小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处负责同志称,工资调整后,企业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劳动者所得月工资是指“纯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各种津贴、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在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据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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