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淄博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全面上调,最大涨幅达80元。今天,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起执行。
“与2005年淄博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此次淄博市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涨了80元、70元和60元,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分别上涨了0.8元、0.7元和0.6元。”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新标准为:张店区、临淄区、高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30元调整为61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8元调整为5.6元/小时·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70元调整为54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3元调整为5元/小时·人;高青县、沂源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420元调整为48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8元调整为4.4元/小时·人。
“‘最低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据介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包括学徒、熟练、见习期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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