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擅用“红晴蜓” 鞋商被罚款
最近,李某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标签上和店堂广告上,由此被万州区工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受到了罚款4500元的处罚。
11月7日,该区工商局百安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个体工商户李某在百安坝一大厦底楼门面销售的皮鞋和休闲运动鞋有问题:李某在其店堂广告上标注的是“台湾红蜻蜓”,皮鞋商品标价签上标明的品名是“台湾红蜻蜓”,休闲鞋商品标价签上标明的品名为“红蜻蜓”。不过,“红蜻蜓+hong及图形”商标是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鞋、帽、手套、领带、足球鞋,而且“红蜻蜓+hong及图形”商标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经工商执法人员查明,10月13日,当事人实际上在武汉市以每双15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浙江省瑞安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24双,还以每双120元左右的价格购进了福建省晋江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休闲鞋44双,随后在自己门市分别以每双238元和19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李某经营的是浙江省瑞安某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皮鞋和福建省晋江市某远行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休闲运动鞋,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分别只是一只“蜻蜓”和一只“蜻蜓加三个英文字母”图案。当事人在商品价格标签上和店堂广告上突出醒目地使用“红蜻蜓”字样,与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同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红蜻蜓+hong及图形”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的来源。
对此,工商执法人员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这就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据此,11月17日,百安工商所责令李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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