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上班4月病故鞋业公司赔付两万
2007-01-14 10:16:07 来源:星辰在线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2006年1月18日,女子陈某与重庆某鞋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当年1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鞋业公司聘用陈在重百垫江商场当促销员。双方对陈的工资、福利、提成等待遇也进行了约定。
陈从去年1月18日起到2006年4月29日在商场上班,鞋业公司已发给她1至5月工资。陈实际工作4个月,每月工资加提成,平均收入为976元。
4月30日,陈因患肺癌在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7日死亡。陈病亡后,她与前夫所生之子和现任丈夫,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病假工资、生活困难补助金,无果。后垫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鞋业公司支付陈某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病假工资、孩子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共计23066元。鞋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垫江法院。法院判决
垫江法院审理认为,鞋业公司与陈所签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确立地劳动关系,应合法有效,双方已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按我国法律、政策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给陈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病假工资及其生前抚养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垫江法院判决,由鞋业公司支付临时工陈某的丈夫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病假工资、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共计20810.96元。律师点评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张世强律师:按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陈某属于非因工死亡,公司应该赔偿陈的病假工资及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补助金等。
陈从去年1月18日起到2006年4月29日在商场上班,鞋业公司已发给她1至5月工资。陈实际工作4个月,每月工资加提成,平均收入为976元。
4月30日,陈因患肺癌在垫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7日死亡。陈病亡后,她与前夫所生之子和现任丈夫,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病假工资、生活困难补助金,无果。后垫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鞋业公司支付陈某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病假工资、孩子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共计23066元。鞋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垫江法院。法院判决
垫江法院审理认为,鞋业公司与陈所签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确立地劳动关系,应合法有效,双方已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按我国法律、政策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给陈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病假工资及其生前抚养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垫江法院判决,由鞋业公司支付临时工陈某的丈夫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病假工资、生活困难补助金等,共计20810.96元。律师点评
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张世强律师:按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陈某属于非因工死亡,公司应该赔偿陈的病假工资及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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