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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鞋上脚三天鞋跟断裂 商家称处理商品不退换

2007-06-16 08:41:32 来源:宿迁日报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6月11日,市民刘女士来到宿城区消协投诉称,她于5月中旬在市区一鞋城购买了一双品牌女鞋,穿上脚仅三天,鞋子就出现鞋跟断裂问题,商家却以刘女士购买的是“处理商品”为由,不予退换。刘女士觉得自己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就到宿城区消协请求帮助。

    5月16日下午,刘女士说,在市区逛街时发现某鞋城张贴有部分款式女鞋低价处理的宣传海报,就购买了一双标价160元的某品牌女鞋。然而,令她没有想到的是,穿着该鞋后仅3天,便出现了鞋跟断裂的问题。5月19日,刘女士找到该鞋城,要求调换一双新鞋,但工作人员称因该鞋是处理商品,只能修理,不予调换。次日,刘女士取回了修理后的鞋子。刚穿了1天,鞋跟再次坏掉,工作人员表示可以继续免费修理。6月2日,刘女士拿到了经过两次修理的鞋子,发现鞋子表面被胶水弄污,不能再穿,要求调换,却被拒绝。

    几番交涉无果后,6月11日,刘女士来到宿城区消协投诉。北区消协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与该鞋城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消协人员阐明:处理品因某种原因降价处理的,必须明示给消费者后才可以不退不换。打折商品与商品质量无关,只与商家的营销策略有关,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打折商品若有质量问题,应一律视为正常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换),商品打折是价格打折,而不应是质量、服务打折。从本次购鞋事件来看,在销售过程中,无人向刘女士明示该鞋为处理品,并且购物发票上也无标注为“处理品”的字样,因此店方单方面称该鞋为处理品的说法并不成立。在两次维修之后,该鞋已经不能够再使用,而此时距离购买该鞋仅仅只有半个多月的时间,没有超出规定的期限,应当为消费者重新调换一双。

    经过调解,刘女士在11日便拿到了同等价值的一款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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