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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岛等5家企业涉嫌侵权

2007-08-29 08:17:43 来源:中国现代企业报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企业经营,合法为底线,侵权必被究。此前沪上法院对两起企业商标、肖像权人肖像被侵权案件依法一审判决,要求闽沪琼京5家侵权企业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就是铁证。

  第一起案件:今年早些时候,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尚超市)下属3家门店所经营的福建晋江龙之步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步鞋业)、晋江康威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鞋业)生产的球鞋,被美国耐克公司专员发现印有他们公司独有的“飞人乔丹”图形商标。耐克公司随即将两家鞋业公司连同欧尚超市告上法庭。上海市二中院法制宣传科吴艳燕向《中国现代企业报》记者介绍说,该院已于8月20日对上述商标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三方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35万元。

  第二起案件:海南椰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椰岛)、北京椰岛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椰岛)和上海椰岛贸易公司(上海椰岛)因椰岛鹿龟酒广告中的人物形象被指侵犯肖像权,在上海被告上了法庭。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媒体联络负责人顾建国告诉记者,该院日前已对这起肖像权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海南椰岛赔偿原告侵权损失5.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及律师费3000元,北京椰岛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商标须专用,肖像受保护。“飞人”乔丹单手灌篮动感十足,商业眼光敏锐的美国耐克公司,很快将此人物图形注册为该公司“飞人乔丹”系列运动鞋的独有商标。1993年5月,该公司还向我国商标局注册了“飞人乔丹”图形商标———这意味着,从此以后除了耐克公司谁都无权使用“飞人乔丹”图形商标。同样的道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每个公民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没有法定事由,任何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有关企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媒体超期投放使用含有肖像权人肖像的广告,被肖像权人状告涉嫌构成侵权,要求侵权企业给予赔偿。

  不过依法维权,一波不免三折。在第一起案件中,耐克公司人员于今年1月,在上海欧尚超市下属中原店、闵行店、长阳店3家门店购得上述侵权球鞋4双,并前往公证处对所购球鞋进行公证。2月2日,耐克公司委托律师向欧尚超市发出律师函,要求超市停止销售并封存侵权商品,在2月15日前提供这些商品的历史进货记录、商品来源等相关资料。但是,到了2月底,耐克公司人员在欧尚超市中原店和长阳店内仍发现有龙之步鞋业生产的侵权球鞋出售。5月份,耐克公司向上海市二中院递交诉状,要求三方被告停止侵权,欧尚超市在此案件中分别和两鞋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人民币50万元的责任。

  在第二起案件中,上海椰岛于2001年4月与杨老先生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上海椰岛继续聘请其参与广告拍摄,支付他平面肖像使用费7500元,继续使用以前拍摄的含有他肖像的平面广告《老当益壮篇》、《健康吉祥篇》,并使用本年度续拍的含有其肖像的新广告片,使用期限为2001年6月28日至2002年6月28日。但奇怪的是,合同约定期结束后,肖像权人杨老先生发现北京卫视仍在连续播放含有其肖像的椰岛鹿龟酒广告,杨老先生遂以律师函形式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要求,未果。2005年10月,杨老先生去世。杨的妻子和两个儿女以法定继承人身份,以椰岛公司侵犯杨老先生肖像权为由,将3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侵权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费2万元及律师费3000元。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究竟谁有理?第一起案件中,欧尚超市接诉辩称,他们对销售的球鞋属于侵权产品并不知情,且已提供证据证明产品来源的合法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欧尚超市对耐克公司所诉的销售时间和数量也提出异议。龙之步鞋业和康威鞋业则辩称,耐克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是普通商标;他们在接到耐克公司律师函后,均已将相关商品撤下货架;另外,对耐克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两公司认为没有依据。

  第二起案件在庭审中,3家被告公司都否认自己存在侵权行为。上海椰岛称,他们在合同结束后,未再使用含有杨老先生肖像的广告,也未委托他人使用,故不存在侵权;海南椰岛辩称,合同到期后,他们已通知原使用单位不再继续使用这部广告片,并称原告的诉因是肖像权纠纷,广告合同中写明广告的著作权属于上海椰岛,肖像权包含在著作权中,因此,原告主体不合格;北京椰岛则称,广告片的著作权属于上海椰岛,且在拍摄过程中已经付费,电视台播放的也不是平面广告,所以不存在侵权。

  到底谁是谁非?一审已有判决。据吴艳燕介绍,对于第一起案件,上海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耐克公司是“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依法在该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内享有专用权;龙之步鞋业和康威鞋业两公司生产的球鞋,上面所印篮球球员图形与耐克公司注册商标两者基本相同,两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欧尚超市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侵权商品,同样构成侵权。鉴于耐克公司的损失和三方被告的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根据三方被告侵权行为性质、时间跨度、后果、商标声誉、原告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当事人主观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了上述赔偿数额。此外,法院对耐克公司提出要求三方被告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也予以支持。

  对于第二起案件,据顾建国介绍,我国著作权法有明确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法律,即使广告的拍摄人就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在使用肖像时,著作权人仍负有上述义务,同样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据此,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认为,海南椰岛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又是广告的受益者,合同期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广告继续在电视台播放,已构成侵权;涉案广告由北京椰岛在电视台投放,明知合同约定广告播放期限已满的情况下,继续投放广告,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据此,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第二起案件中,由于原告不能充分证明上海椰岛的行为构成侵权,故法院对原告有关诉请不予支持,被告上海椰岛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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