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积金10%缴存比例即将实施
日前,记者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经省政府批准,昆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由原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调增至10%,目前公积金中心正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近期内实施。这意味着广大职工在购房时将获得更多资金支持。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余茂先介绍,自2004年以来,经省建设厅、财政厅批准,昆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同时在去年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予以明晰,昆明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分别为8%;省级财政拨款单位为7%;三资企业为10%。
余茂先介绍,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中,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力度,要求各地缴存比例要达到10%以上。为此,经省政府批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由原来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调增至10%。
对职工住房较为困难且单位自身效益较好,有能力提高缴存比例的的企业和非财政供给经费的事业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执行10%以上的缴存比例。但提高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2%,高出部分按国家税收法律和政策计征纳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财力困难,停产、半停产、连续亏损3年以上或者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可以申请市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执行低于10%的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批准降低执行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并在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并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后应及时补缴。
据悉,目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对该项新规按规范性文件程序进行处理,将于近期内实施。同时,按照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足10%的,将于新规实施后足额补缴。
余茂先表示,据统计,目前我市按8%和经批准执行高于8%的缴存比例单位占89.16%,我市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呈现增长趋势。此次缴存比例的调增将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减轻职工买房负担,为住房困难的职工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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