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人乔丹”沪上维权获赔偿
飞人乔丹人物图形商标,是美国耐克公司的特有标志。该公司今年初发现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下属3家门店陈列并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的球鞋,遂将欧尚告上法庭,经一审判决,欧尚赔偿耐克公司16万元。
动感的单手灌篮人物图形商标是美国耐克公司飞人乔丹系列运动鞋独有的标志。今年初,耐克公司陆续在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下属3家门店发现,由晋江龙之步鞋业有限公司和晋江康威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球鞋上印有飞人乔丹图形商标,于是分别将两家鞋业公司连同超市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两起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由欧尚在两案中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两鞋业公司分别赔偿10万元和9万元。
1993年5月,耐克公司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飞人乔丹图形商标。今年1月,耐克公司人员在上海市欧尚超市中原店、闵行店、长阳店购得侵权球鞋4双,并前往公证处对所购球鞋进行了公证。随后,耐克公司向上海市二中院递交诉状,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欧尚超市在两起案件中分别和两鞋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50万元责任。
对此,欧尚超市辩称对销售的球鞋属于侵权产品并不知情,且已提供证据证明产品来源的合法性,所以不应承担责任。此外,欧尚超市对耐克公司所诉的销售时间和数量也提出异议。龙之步公司和康威公司则认为耐克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耐克公司是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注册人。合议庭经过将龙之步和康威两公司生产的球鞋上所印的篮球球员图形与耐克公司注册商标比较,判定二者基本相同,两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欧尚超市未经权利人许可,销售侵权商品,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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