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cci遭遇“李鬼”获赔偿
意大利奢侈品品牌Gucci的拥有者意大利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江苏森达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第一百八伴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昨天由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两被告被判立即停止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森达公司应向古乔古希公司赔偿18万元。
2006年8月,古乔古希公司发现在第一八佰伴中出现带有“GG”商标,售价仅为187元的女式凉鞋。该鞋的鞋里外围衬布上大量使用了“GG”标识,其标有“Senda-woman”的标记,可以证明该鞋由森达公司生产。而经公司授权使用‘GG’商标标识的女士凉鞋,在华联新光百货(北京)有限公司中的售价为3690元。古乔古希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1万余元。
法院认为,森达公司在女式凉鞋上使用“GG”图形,消费者可能误以为森达公司与古乔古希公司共同推出涉案产品,或者森达公司的行为经过古乔古希公司的同意。法院还指出,消费者在购买时对产品来源“不混淆”,并不意味着其周围的人不会产生混淆。由于涉案女鞋的标识“Senda-woman”,在穿着时被脚底遮盖,而鞋上的“GG”标识却清晰可见,由此将导致他人的误认,这种情形无疑会降低“GG”商标的价值。第一八佰伴,其作为销售商合法取得涉案女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停止涉案女鞋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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