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服装店纳入“限塑令”范围
书店服装店禁免费塑料袋
补充意见称,《办法》第二条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
专家解读
著名环保专家董金狮表示,此次补充规定其实是将“限塑令”实施的范围明确扩展到餐饮场所、书店、服装店、建材店等。
食品预装袋禁提携功能
补充意见称,《办法》第二条所称用于装盛生鲜等食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不得具有提携功能,且须符合食品包装相关标准。除食品外,其他商品进入零售渠道前,由商品生产者提供、随附于单件(组)商品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可视为预包装袋。>>>专家解读
董金狮介绍,根据补充意见,今后无论是盛装水果、蔬菜、生肉还是熟食等食品的手撕袋,除了不得具备提携功能外,塑料袋上除了企业信息等外,还必须注明“食品用”、“QS”等标识,使消费者做到明白消费。
无标识塑料袋10月禁用
补充意见规定,在4月16日《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公布之前向生产企业(批发商、进口商)采购,且符合《要求》中安全卫生与厚度规定,但未印制标识、环保声明和安全性声明的塑料购物袋,凭采购凭证可继续销售、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专家解读
董金狮介绍,此前确定的是“6月1日前生产的这类塑料购物袋可在保质期内(1年)继续销售”,但此次发布的补充意见则规定无论是否在保质期内,都必须从10月份起停止销售。
禁用各类来历不明袋
补充意见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免费或有偿提供的来历不明、相关标示不全、图案文字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各类袋制品。>>>专家解读
建立购销台账是为了做到出现问题能从源头查起,现在很多企业与商家联合搞促销,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就可免费获得一些企业提供的各类购物袋,但是这些购物袋上很多只印有这些企业的广告及LO-GO,有些甚至是不合格的产品,补充意见则杜绝了这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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