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规定擅自拖欠售粮款最高可罚20万元
为规范粮食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利益,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对擅自拖欠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将予以最高20万元的重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根据浙江省政府规定,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况属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浙江省还对粮食经营者(主要是收购者)设立了准入门槛,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的要求;拥有或者租赁合格的粮食仓储设施,并配备清理、计量、测温以及粮食水分、杂质、容重检验(化验)等设备;具备两名以上专业或者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而且规定粮食收购者须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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