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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企辞退为难劳动者 要求不再追索其他权利

2008-10-25 08:21:53 来源:东方网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不久前,4名上海百思图鞋业有限公司的职工来到本报投诉,他们说,长期以来,“百思图”一直要求他们加班加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把企业告到仲裁庭。哪知,企业又以合并为由,要求与他们结束劳动关系,并且还出了一道难题,如要经济补偿金,就要在写有“双方不再发生任何其他追索权利”的协议书上签名。

  小赵出击

  2008年9月25日,4名“百思图”员工匆匆赶到本报,找到《小赵出击》栏目记者投诉:长期以来,这家企业总是要求员工加班加点,但一直少付不付加班费,他们把企业告到仲裁庭后,企业却给他们出了一道难题,他们不知如何是好?

  加班不付加班费

  4名职工中的吴女士说,她是2003年进入该企业工作的,担任业务员,企业未设试工期。当时,企业与她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没有给她。以后,一直未签。直至今年1月,企业才与她再次签订了今年1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的一年期劳动合同。

  吴女士说,进入企业以来,所有的双休日都要加班,并且一加就是8小时,有时平时也要加班,但企业一直少付、不付加班工资。说到这里,吴女士出示了一系列的加班证明,以佐证其言无虚。

  吴女士说,他们也与企业协商,要求企业能够足额支付加班费,但企业就是以种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她只得与其他几位同事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全额支付加班费。

  对吴女士的话,吴先生作了补充。他说,他的情况与吴女士基本相同,也是2004年进入企业的,只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以后就未再签,也是今年才重新签劳动合同的。对加班工资,吴先生认为,历史上,企业就发生过加班不付加班费事件,后来,企业补给了,但一直没有发足。

  朱女士也气愤地说,她是2003年进入该企业的,担任驻店专柜营业员,做一休一,由于企业未支付她平时的加班费和未足额支付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她也向劳动仲裁提出了申请。而钱女士说,她是企业派驻商店的驻店柜台组长,做6休一,但双休日必须工作。她也认为企业未支付她的加班费。

  单方解除无商量

  吴女士说,今年7月10日,他们向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9月2日,企业向她发放了一份通知:“吴某某同志:因公司合并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无相应的工作岗位安排你,故于2008年9月2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在一周内通知你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同时结清所有应得工资、应缴纳保险及其他各项经济补偿金。”

  吴女士说,企业是否发生重大变故,应该提早通知员工,并与员工协商善后事宜,怎能一纸“休书”,就把职工踢出大门?

  接着,吴女士气愤地说,更令她想不到的是,今年9月9日,企业再发一纸《通知》:百思图各部门:鉴于上海百思图鞋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新百丽集团有限公司合并,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因无相应的工作岗位安排,公司已与原上海办人员吴某某等解除劳动关系。该人员已停止工作,其一切行为不再与公司发生任何关系。请速通知到所有相关部门人员知悉并具体落实。

  吴女士说,企业所言的单方提早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支付的各项费用,企业并未落实,退工单也未开,怎么他们这些人就不是企业的人了?

  吴女士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他们当然要与企业理论。哪知,今年9月12日,企业再发一纸《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员工吴某某因无相应的工作岗位安排,经与其本人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按国家法律法规于2008年9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结清其所有应得工资、应缴纳保险及其他各项经济补偿金,双方不再发生任何其他追索权利。

  而钱、朱两位女士则告诉记者,她俩被辞,则是企业撤柜行为,企业认为,“如撤柜,双方就人员调动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法达成意见一致,公司则以此通知作为正式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截止日期为撤柜次日”。两位女士愤怒地说,企业辞人根本无商量,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经济补偿难到手

  吴女士诚恳地说,其实,他们这些员工都是非常懂道理的,如果企业确有合并的变故,只要法定的权益到位,加班费到位,他们走人也可以。但是,企业给他们出了一道两难选择题,如果要拿经济补偿金,就要在“双方不再发生任何其他追索权利”的纸上签名,企业言下之意,就是加班费不存在争议;如果不签名,继续打加班工资官司,就变成企业是愿意支付的,是被辞员工自己不拿经济补偿金,他们现在是左右为难。

  在记者的劝说下,吴女士与三位同伴商量后,一致决定,给企业写封信,特快专递送过去,他们想:一、表明心迹,既然企业有重大变故,要单方提早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他们也同意,但企业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二、因加班工资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官司继续打下去。

  数天后,吴女士致电记者,信写给企业后,企业发出了退工单,但经济补偿金等一直未支付。

  企业表示很气愤

  2008年10月13日,记者致电该企业人事部门经理,该人事经理很爽快地说,关于加班工资,职工正在与企业打官司,官司没有了结,无法发钱;关于辞退,这些职工不愿签名。

  该人事经理认为,退工手续确实办迟了,原因是管人事的职工“小产”了,请了半个月的假。这位人事经理还作了解释,业务员加班是存在的,但这些职工是“机动制”的,驻店营业员的加班费公司付了。当时,她也让这些员工把加班工资写出来,但他们填写的数额不正确。她认为,加班费员工与企业是要谈过的,要彼此让步。至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按企业的格式条款写的。

  该人事经理说,退工单给他们后,今年9月的工资要到发薪日给。

  对经济补偿金,她认为,按上一年的平均工资,工作一年给一个月,但饭贴、车贴等不计入。

  她还认为,这些员工情绪激动,影响了企业的办公。当然,这位人事经理也承认,以前,企业确有不规范之处,但现在规范了。

  记者认为,这道“两难”题目,事实上企业与职工都想痛快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依法解决。

  其一,企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确实有误,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一)22条:《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因此,企业在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时,应该把车、饭贴算进去。

  其二,企业发出退工单,应该依法同时支付完员工的工资等,不能拖到发薪日。否则,可能会引起新的劳动争议。

  至于“两难”选择,记者认为,事实上职工是作了让步的,如果企业认为官司没有解决,职工不愿在“双方不再发生任何其他追索权利”的纸上签名,是造成经济补偿金未发的原因,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没有法定情形出现,企业该支付的解约经济补偿金应该在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支付。追索权利本身就是职工的法定权利,法律还给了职工在劳动关系终结之后一年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实效规定呢,企业怎能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职工承诺“不再发生任何其他追索权利”作为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呢?这些职工在索要经济补偿金时,已经提出暂将加班工资剔除,企业完全可以“退一步”,先把经济补偿金之类的问题解决了,加班工资则可以按仲裁部门的裁决或调解解决,这可以使问题简单化,也有利于和谐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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