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鞋应警惕知识产权“跑马圈地”
中国鞋网9月24日讯 鞋帮上三条显眼的平行杠,这样鞋很多人都穿过吧?可是有多少人知道这三条杠居然在2000年就已经被阿迪达斯通过国际申请注册成商标了!
换句话说,不管我们穿了这样的鞋几十年,从2000起,谁再生产这样的鞋就已经是涉嫌侵权行为了!笔者也是近日受邀就阿迪达斯诉上海某企业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进行点评时才了解的。
笔者当时第一反映是,这样没有任何艺术处理的三条杠缺乏显著性,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虽然商标注册并无独创性的要求,但是既然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则必须有显著性,如果鞋帮上三条杠能注册成商标,那袖子上三条杠也注册成商标的话,我们是不是有朝一日可能连条纹的衣服都穿不成了?
惊讶之余,再上网搜索才知道,这三条杠的商标在欧洲注册也曾引起渲染大波,有知名设计师早已经对如此简单、常见的设计被纳入私人囊中表示异议!但是反对的舆论归舆论,欧盟已经有法院判决两条杠,四条杠都和这个三条杠的商标类似,非经阿迪达斯许可都不能用,也就是说,在鞋帮这个方寸之地,无论是其他厂商想设计两条杠、三条杠还是四条杠,都会涉嫌侵权!五条杠虽然没案例,但是小小的鞋帮,放得下五条或者更多的杠杠吗?
小小一双鞋,能容纳商标和装饰设计的能有多少地方?位置最佳的鞋帮被这三条杠一注册,其他人即不得染指,这是一个多么精巧的法律“阳谋”!阿迪达斯不愧是一个知名的跨国公司,运用商标游戏规则的技艺可谓炉火纯青,这就难怪媒体称之为“阿迪达斯的三条杠霸业”!
显著性之于商标,犹如独创性之于版权,新颖性之于专利,但要对显著性要做一个精准的定义或者解释,却殊非易事。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的可识别性和因为使用而产生的可识别性两种,前者如臆造的词语,比如海尔,Lenovo,Sony,因无其他含义,一看便知是权利人的商标;后者如小肥羊,微软等,虽然文字固有的含义与商品和服务有联系,体现了其特征,本来显著性是不强的,但因为经过使用,让普通公众容易识别出是权利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具有较强的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就具有显著性了。
中国现有世界最大的制鞋企业群体,境内外已经上市和正在策划上市的企业都不在少数。所有商标注册都是有公告的,为什么这么多企业居然没有人对阿迪达斯这样的商标在公告时就提出异议或者在之后请求宣告其无效呢?
笔者粗略到一些鞋类企业的网站上去看了看,相当多的企业都有鞋帮两条杠,三条杠或者类似设计的产品。如果严格按照商标法来说,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使用均可构成侵权,理论上讲只要阿迪达斯起诉,这些企业就很可能被判侵权,必须停止生产此类产品并给予赔偿!
有细心的读者也许会问,既然2000年就已经公告注册,为什么阿迪达斯到今天才维权?这可不是偶然或者疏漏,而是大有讲究。除了驰名商标外,现行商标法对于可能涉及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的有5年期限规定。在5年之后,商标权利状态就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了,不容易被推翻。
因此,很多象阿迪达斯这样的商标注册人耐心“圈养肥猪”,等着5年期满了,侵权人也做大了,他们再来起诉维权的重要原因。这也是一种前瞻性地规避风险,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标法律战略。
在知识产权界的大力呼吁下,现在媒体和企业对于专利领域一些诸如高通这样的跨国公司申请专利的“跑马圈地”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虽然目前中国企业还远远没有改变核心专利、基础性专利基本上都还牢牢掌控在跨国巨头手里的局面,所幸的是以华为、联想、中兴为代表的一些中国民营企业,已经逐步开始在研发和专利申请数量方面初露锋芒。
其实,专利固然是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在知识产权的其他领域,一些象阿迪达斯这样的跨国公司的“跑马圈地”行为同样值得我们警惕!
除了著作权依照通行的国际游戏规则,大多数国家都是以产生即为权利的形成(软件需要注册,但也主要是保护版权提供证据,且登记也只是初步证据),不需要注册以外,其他的知识产权不仅要有企业自身的研发、设计等创造性劳动,同时还需要精通知识产权并具有高度职业敏感的律师去申请注册,完成法律保护框架设计和体系维护。
具体来说,在商标领域,为了有效实施企业的品牌战略,必须未雨绸缪注册商标和防御性的商标,以及相关的互联网网站的域名,甚至包括短信地址等其他一些最新的信息网络服务的权利标识,为企业的品牌设立法律屏障。
这方面的成功的例子与失败的例子都不胜枚举。以微软最近推出的搜索引擎Bing品牌为例,到商标局网站检索就会发现,微软早已完成了商标注册,而域名微软早在2004年就已经注册了,域名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查询显示不能注册,这些都说明微软在品牌推出之前已经尽可能完成了所能做的知识产权布局的注册申请。
另一个反面的案例是当年谷歌进入中国时,百密一疏,这个域名被抢注,谷歌向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结果败诉。商机不等人,最后不得已只好以百万美元的代价把域名买回来,由此直接催生了中国域名抢注成风,形成所谓的“域名经济”。现在中国稍微好点的域名和文字商标大部分都已经被抢注者捷足先登、待价而沽了。如果企业不在推出产品之前就妥善布局相关注册申请,很可能不是遭到抢注,就会有侵权之虞。
在外观设计方面,情形与商标差不多,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环节凡是涉及到的,都应该考虑申请外观设计。比如,可口可乐公司就有板条箱、瓶盖这样的专利,生产、转运各个环节无一遗漏。
其实,专利并不神秘,也不一定有多高的技术含量,企业申请外观设计首先是自我保护,那些精通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巨头们不少也都是打官司打出了的这份精明。在美国历史上,因为知识产权败诉,作出巨额赔偿甚至关闭工厂的事例都屡有发生。
所谓“久病成良医”,那些身经百战的巨头们现在都已经练就了一身知识产权的过硬功夫,宁可申请了批不下来,或者走程序被无效掉,也不能不申请或者晚申请。否则一旦有人抢先,那不仅将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还有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近年来我国的不少企业在美国的337调查,专利诉讼、商标侵权等各种知识产权案件中屡屡败北,以至于屈指可数的几个胜诉案件的企业的老板,几乎每年都被国家保护知识产权论坛请去做嘉宾介绍经验。遗憾的是更多的中国企业对此不是充耳不闻,就是不长记性,不断地在步人后尘。
所以,尽管中国企业目前还不容易掌握核心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但不妨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只要我们真正有了知识产权意识,假以15到20年的时间,待一批专利逐步到期,中国企业逐步加大研发投入,目前这种在知识产权方面被动挨打的局面才会有明显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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