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名女工被迫脱衣裤:法治时代的法盲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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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怎样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补偿;
9.什么情况下员工要承担违约责任
10.如何打劳动争议官司
(本文为梁枫律师时文)
前些天,广东江门某皮革公司因怀疑一名女工偷皮革,强迫皮革厂人工拉网机的当班14名女工自行脱下衣裤接受检查,检查结果并未发现有任何人偷了工厂的皮革。14名女工感到人格受到极大侮辱,强烈要求厂方道歉并给个说法。
6月6日下午4时,工人们正在换班。刚到拉皮车间准备接班的两名女工分别被厂里的干部叫到厂部办公室,被问道:
“你中午离厂干什么去了?”
“我接到学校电话到孩子学校去了。”
“有人举报你偷了工厂的皮革,我们现在要对你搜身,”一名在场的厂长下令道。
于是,厂办工作人员将两人带到旁边的卫生间,强迫两人自行脱衣裤受查,两名女工被迫掀起上衣脱下长裤接受了检查。
两名女工在被查之后不服,要求厂方拿出对女工进行搜身的证据来,厂长恼羞成怒,说没有证据厂里也可随时对任何人进行检查,接着下令对正在人工拉网机车间当班的另外12名女工也进行同样的非法搜身检查。
女工们回到车间没心思上班,许多人整日都在偷偷哭泣。女工们经过多天考虑后于13日到江门市劳动局劳动仲裁科投诉。据说劳动部门已开始着手对此事进行调查。
虽然在此前,对于工厂强行搜身事件有所耳闻,但看到这个消息,仍然有所感触。
从1995年的《劳动法》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多角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尽全力促进建设和谐的劳资关系,但从上面这个事件来看,显然已经远离了劳动关系范畴内的劳动争议与权益调整。作为企业负责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并没有搜查权,却依然对员工肆意进行非法搜身,只能显示了其对法律的藐视,显示了其作为强硬的“资方”对劳动者可以为所欲为的“老板”心态。而且,厂长下令对另外12名女工的非法搜身,更是警告和蔑视了员工的反抗态度,也显然是对于开始的那两名员工面对非法搜身的拒绝和反抗,非常不满,颇有点“杀鸡儆猴”的意味,
前几天,有一家刚刚改制的国企,其负责人问我,公司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除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以外,还有没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我回答说,如果他违约,你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如果他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你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他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你可以向司法部门报案,但你就是不可以对员工的人身、名誉等作出任何处置。可见,公司之对于员工,“玩弄于股掌之间”的心理真可谓根深蒂固。
在一个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时代,在一个法治日益健全的时代,虽然劳动者找工作很难,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更难,找到一份长期、稳定的合适的工作难上加难,但对于企业来说,仍然没有丝毫理由可以随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否则,侵权者必然遭到受害者合法的“维权报复”,违法者也必然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猜测,在法律日益普及的今天,强行对14名女工进行搜身的企业负责人,还是应该稍微懂点法的,只是以为自己有钱,以为自己是老板,就可以“没有证据厂里也可随时对任何人进行检查”,对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权益漠然置之。显然还是低估了法律在当今社会的作用与价值。
这里,笔者把相关的法律规定,列举一二,以便让上面这位厂长同志以及其他具有类似“落后思想”的用人单位管理者们一起温习一下,从而学法、知法、守法——
•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构成非法搜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有了上述法律规定为你的权益撑腰,也应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勇于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