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出售特价商品须履行“三包”责任
【-消费市场】按规定,商家出售处理品不用承担“三包”责任。因此,一些商家为了逃避“三包”责任,故意将特价商品与处理品的概念进行混淆。
消费者裴某8月份在海港开发区某超市购买了一双皮鞋,一个月后出现开裂。经销商以商品是特价商品为由拒绝退换(超市销售鞋品的发票上注明特价不退换),于是消费者申诉到海港工商局12315。
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家为达到一定的经营目的,而在一定限度内降价销售商品(被降价的商品并不存在质量问题),这种商品被称为特价商品或打折商品。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规定。
处理品是商家对即将过期的、积压的、有残次并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一种销售行为。商家在销售这种商品时,必须作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其缺陷。商家通过明示销售处理品的行为,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含义,应该把“处理品”列入非正品的商品之内;《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销售‘残次品’‘处理品’‘等外品’等商品而不予标明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也就是说,商家在销售处理品时,应作明确的标注。
消费者裴某购买的皮鞋,虽然商家在购买发票上注明了特价商品不退换,但特价商品不等同于处理品,因此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责任。最终,超市为裴某更换了一双正品。(-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