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品享受“三包”规定吗?
【-消费市场】昨日,市民邹女士反映,她花270元在我市某商场买了双鞋,哪知刚穿半天,一只鞋的右前方就凸出一个小疙瘩,把脚趾磨出了泡。她要求更换,却被告知“打折商品,不予退换”。“这种条款合理吗?”
记者走访该商场时,看到收银台处放着“特卖商品,概不退换”的公告牌。一位陈姓工作人员解释,正价商品1个月包退换,但邹女士所买商品为特价,商店公示及鞋盒上均做了说明,不包退换。
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琨认为,特卖、打折商品、赠品同样享受国家“三包法”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此类规定所列内容均无效。(-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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