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问律师
【-行政法律法规】案例:2008年2月1日,李某收到广州某信息工程公司的《录用通知》。该通知写明:“很高兴能在此正式通知您,本公司决定录用您为我司的员工。您的工作岗位为技术人员,到岗日期为2008年2月10日,聘用期限为3年,住房公积金、保险等福利依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请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报到上班,否则本通知自始无效。”李某收到通知后如期到公司报到,但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月底,该公司以经营业绩不佳为由解雇李某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当即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则认为《录用通知》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词,李某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多年后,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例如《录用通知》是否可以构成劳动合同则是众多争议之一。许多用人单位在确定了录用人选后,一般都会向其发送《录用通知》,这种通知有的很详细,劳动者通过这份通知基本可以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有的则很简单,只要求劳动者按时报到。那么,本案中广州某信息工程公司向李某发出的《录用通知》是否可以视为书面的劳动合同呢?
要准确认定上述问题,就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本案中,广州某信息工程公司向李某发出的《录用通知》表明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工作内容以及笼统的述及了社会保险,虽然各种基本信息相对齐全,但并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内容,因此,该《录用通知》并不构成劳动合同。该公司认为该《录用通知》可以视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事实上,《录用通知》一般是难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它与书面的劳动合同有着本质的不同。《录用通知》是用人单位在经过各种考察在最终确定录用人选后向其发出的一种要约,但到此时为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未成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才正式成立。因此,《录用通知》只是用人单位发出的一种要约,属于民法范畴,而劳动合同则是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属于劳动法范畴,两者不能混淆。可以举个现实中的例子来说明上述问题:某用人单位在向拟录用人员陈某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了,取消了录用计划。那么,陈某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很显然,由于未正式用工,陈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成立,双方在此阶段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应属于民事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那么,入职一个月后仍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会有何种法律后果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案中,该公司在李某入职一个月后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08年3月起,该公司即需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若入职一年后仍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经成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国鞋网—最权威最专业的鞋类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