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签发公布
【-行业政策法规】 日前,国务院第61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签发公布。“特别规定”更加适应当前的劳动关系特点及现实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标准。
第一、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是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二、调整和规范了产假假期。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特别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并进一步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第三、完善了产假待遇规定。“特别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1.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四、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特别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细化了法律责任。“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轻者罚款1000元,重者罚款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增加了关于性骚扰的禁止性规定。(中国鞋网-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