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迎来“大修”
【中国鞋网-行业政策法规】近日,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次迎来“大修”,其修正草案已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由此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现行《消法》为1993年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为维护消费者利益、规范商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作出了贡献。
关注新情况新问题
“我的车出厂日期是2011年11月份,所以4S店说这个车不在召回的范围内,当然我希望他们能像之前讲的那样,把问题车辆全部召回。”汽车消费者王先生表示。
“有一天醒来时,银行发给我10多条短信,是我银行卡扣费的信息,后来我就发现这些扣费是从购物网站上扣掉的,虽然每笔数额都不多,但一共扣了十多笔。”常常在网上购物的张小姐也抱怨。
索赔过程中的艰难维权、私人信息的泄露、网络购物中的隐患和陷阱,每个消费者都可能遇到。一直以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也让修改《消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法律专家认为,20年前《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主要是一种社会福利,金融理财、电子商务则不曾涉及。如今,医疗、住房等领域已带有经营性质,金融消费和电商也家喻户晓,新法将“不得不”回应这些新领域中的纠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中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适时修改这部法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11年10月着手研究对该法的修改工作。李适时透露,相关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了几点,一是秉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二是针对消费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突出问题,并尽量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落到实处等。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消法》的修正草案中有诸多亮点。
比如,草案从四个方面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李适时介绍说:“第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第三,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要严格保密,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第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又如,针对网购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数量居高不下的现状,草案规定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同时,草案还赋予网购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而在保护网购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参与《消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指出,近年来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非常发达,这些新型购物领域投诉居高不下,由于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经常有商家忽悠消费者,让他们冲动购物。要不要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是修改《消法》时争议较多的问题。经营者反对的多,尤其是房地产商、汽车销售商激烈反对,但专家学者普遍赞成把“反悔权”写入其中。
草案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这样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再用自己举证,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方便消费者维权,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来。
此外,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也是草案的一大亮点。现行《消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而这次草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可以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扩大了退换的条件。而对于消费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草案就这一惩罚性条款拟调整为“1+2”赔偿,并拟设立一个500元的赔偿数额下限,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另外,在金融、电信、供水、供电等领域广泛应用,如生活中常见的保险合同、车船票、飞机票等,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草案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更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增加引入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制,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延伸与细化。今后,消费者再遇到类似“三鹿奶粉”、“苏丹红”等受害面大、问题严重的群体事件,不用自己打官司,而可以把一些侵权事实与证据提供给消协组织,由消协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替他们打官司,免去消费者自己维权的奔波之苦,以解决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老大难问题。
退货条款对商家仍“很值”
《消法》的修订,对于消费者的确是个好消息。但很多商家的感觉却相反。如一些淘宝卖家就表示“不太能接受”。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此次修法,意在针对公司商户,而非个人卖家。由于这次对《消法》的修正主要是对在信息占有和财力对比方面处于劣势的消费者予以适度倾斜,而不是对消费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所以新法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原则上仅适用于B2C的状况,说白了,就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企业、合伙人企业。
那么,对于草案中提及的“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究竟如何界定?有电商界人士表示,“这样的商品很少,但像黄金等这一类的商品,如果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它一天可能跌9%,涨的时候我赚了,跌的时候我就退,这可能不符合行业的特点。”
对此,刘俊海认为,拿退货条款算一笔“大账”,对于商家来说,还是一个字———“值”,“如果消费者在商家这种不理性的促销手段影响下,一时冲动交了款或者签订了合同,购买了巨额的商品或服务,之后如果退货不成,他下一次购物时就会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出现持币待购的现象,如果有了冷静期制度,消费者就可以放心购物、大胆购物,算‘大账’的话,消费者无忧购物,开心购物,给商家带来的机会会更多。”
刘俊海指出,这一次,立法者对契约精神有了全新理解。传统的契约精神就是签字就得“愿赌服输”,而新型的契约精神强调三大元素,一是签约自由,二是契约正义,三是契约严守,不能言而无信,但前提是合同自由,并且是公平,不仅是形式上的自由,而且是实质的消费者内心的真实意思。比如网络购物,往往消费者看到的图片和商品本身有很大差距,因此“后悔权”对于规范网络购物活动还是有积极的引导作用。毕竟,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中国鞋网-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