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保规定:网购可享“后悔药”
【中国鞋网-消费市场】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终于迎来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此次修法与普通消费者息息相关的草案包括: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即网购可享“后悔权”。
网上购物作为新生事物,与传统的商场、超市现场购物相比,优势明显,潜力巨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进步,而随着网购热度的不断增加,这个群体仍将不断扩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2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为2.42亿,网民使用网络购物的比例提升至42.9%。2012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金额达到12594亿元,较2011年增长66.5%。2012年网络零售市场交易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1%。用户网购频次有显著提升,用户半年平均网购次数达到18次,较2011年增加3.5次。
1993年,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实施20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20年的经济发展,我国的消费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消法在规范市场方面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这次消法大修改是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20年前,我们还不知道网络为何物,20年后,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了家常便饭,而网购纠纷也自然不可避免,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显示,全国消协组织受理销售服务投诉39005件,其中,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
老百姓有句俗语,叫做“从南到北京,买家没有卖家精”,在购物消费过程中,老百姓本来就是属于弱势群体。在网购中,消费者更是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由于不能亲眼看到、亲手摸到商品,在做是否购买的决定时,仅仅凭着商家提供的精美网页上的图片文字介绍以及导购员一句一个“亲”的亲昵导购手段,很容易抵不住诱惑,做出非理性判断。这种判断,往往带有风险性。近年来,网购商品偷梁换柱、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明欺暗骗的案例很多。这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拟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对在商品流通领域中掌握商品信息时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了保护,有助于创造公平的消费环境。
“后悔权”入法,还可以倒逼商家规范营销行为,提高产品质量,真正把消费者需求放在首位。而不是靠花里胡哨的吹嘘和名不副实的宣传来吸引消费者。消费、投资和进出口是国民经济的三驾马车。实施“后悔权”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大胆消费、放心消费、安全消费,进一步促进内需,拉动经济发展。因此,后悔权写入消法,最大意义在于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增长,也有利于提升行业竞争力。(中国鞋网-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合作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