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购员原价卖特价鞋拿差额被辞退
【中国鞋网-滚动快讯】导购员张女士在商场以原价销售公司促销的鞋,并将多收货款拿回家,后被用人单位辞退。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认定用人单位没错,无须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用人单位诉称,2011年8月5日,张女士上班时有顾客来买鞋,张女士以原价469元卖给了对方。此后,张女士将销售小票和销售日志均修改为349元,并将多出的120元拿回了家。第二天,顾客到商场要求退货,称发现该鞋在其他商场做活动,售价为349元。店长随后退还了顾客120元,并请示公司,要求张女士第二天办理离职手续。
用人单位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偷窃公司或者他人财务的,无论数额多少,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本着对张女士未来考虑,同意办理正常的离职手续。没想到,张女士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仲裁委还支持了张女士的请求,公司起诉要求不支付补偿金。
张女士辩称,自己在临下班时才发现商品在做促销,因为多卖的120元不属于货款,所以将钱拿回家。
法院认为,张女士应当对销售活动有清晰明确的了解,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职业规范。她的辩解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也未对其将货款拿回家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综上,公司解除与张女士之间劳动关系,无须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中国鞋网-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合作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