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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模式:分散立法还是综合专门立法?

2014-02-20 10:11:35 来源:中国鞋网/FMAG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中国鞋网-要闻分析】电子商务在我国市场规模迅速扩大,2013年电子商务整体市场规模达到10.67万亿元,同比增长33.5%,线上交易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结构调整的重要着力点,并因相关立法滞后和缺失,成为制约发展的瓶颈之一。

  目前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有不同做法,如韩国1999年制定了专门的《电子商务框架法》,欧盟2000年6月颁布《关于电子商务的指令》,美国则由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新加坡制定了《电子交易法》。

  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则是根据电子商务的不同领域制定相关立法,其中多制定有电子签名法、认证法,如美国颁布了《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此外亚洲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等国都制定了本国的电子商务相关签名认证服务法。韩国还专门制定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目前在我国,对于是否应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综合的法,可以通过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补充,或者根据具体问题制定具体法律解决。我比较认同我国制定专门的法,其实有些地方已经制定了专门条例,如广州就颁布了《电子交易条例》。尽管这样的立法涉及的问题是体系庞杂,难度较大,但是通过分散立法难于解决一些基础性和全局性问题。原因如下:

  首先修订补充立法难以专门系统解决电子商务的不同领域协调问题,目前,针对电子商务方面已经有很多方面的立法修订、补充,如即将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信息安全与计算机犯罪相关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立法等等。但是这些法律不是完全针对电子商务的,都是特定法律关系的延展性规定,并不是电子商务的系统法律。

  电子商务不是简单的电子加商务,其涉及很多全新的和全流程的产业链,比如管理层面的管理流,主要涉及登记注册、许可、认证、经营范围、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财税、检验、售后管理、海关监管等环节;电子信息交易流,主要涉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电子证据等环节;资金流主要涉及电子支付、电子发票、电子货币等环节;物流主要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这么多领域的问题,立法单纯依靠修修补补和头疼医头的方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会形成很多法律缝隙和漏洞,比如“夺命快递事件”,事发后由于法律不完善,找不出责任人,难以分清责权利。有些环节多头管理,存在漏洞,比如电子支付缺乏对银行、支付机构、商户和消费者直接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界定。因此,需要立法对如电子商务的基本属性、产业定位、行业管理模式、财税制度、票据管理、市场规则、物流等等都进行整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顶层设计和规范。

  其次,已制定的一些与具体电子商务相关的法,适用条件严苛,适用操作有一定难度,运用面也较窄。如电子签名法,该法主要用在金融等领域或大宗B2B领域的安全加密和认证领域,无法解决一般电子信息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涉及诸多如合同、证据、管辖和财税等问题,与电子签名法颁布同时进行的《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拍卖法》等法律的修订,并未能体现与电子签名法的衔接。因此其可操作性并不强。未能与全流程电子商务有效衔接,并且未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环节的重大问题。

  第三,现有的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在没有统一专门立法情况下,体制机制障碍重重,电子商务管理存在着主管部门不够明确,行业监管存在部门重复、交叉管理问题。比如,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务院商定方案明确由工信部“指导协调电子商务发展”,但由于电子商务又属于商务范畴,商务部于2011年6月组建了电子商务息化司,负责电子商务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各部门均从各自工作职责出发出台了有关的政策及其管理措施,目前涉及到电子商务的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比较多,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工信部、文化部等部门都出台了很多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多为部门规章,层次效力低,缺乏协调,甚至有冲突,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基本定位和发展规则。比如目前电子商务发票管理、网络登记、广告等,都是一些效力较低的规章制度,影响了其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这些基于条块分割的管理权限制定的规范,难以通过对电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客体的范围与限制、责任的划分与承担等作出系统规范。特别是有些涉及电子信息融合性的问题,如广告与商业的融合,不同性质电信运营、媒体与商业主体融合,文化、信息与消费内容与商品的融合、实体与虚拟融合等等问题,需要建立融合规制来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基础法律关系问题。这些问题是无法通过零散立法和将现有法律进行修补能够彻底解决的,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

  电子商务的立法基本原则问题

  2013年10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电子商务法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一般来说,第一类项目是指当年必须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项目,属于指令性计划。第二类立法项目是指需要抓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候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在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始启动立法工作。由此可以认为2014年是电子商务立法启动的元年,应该尽早开展综合立法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并适时提出草案。

  电子商务基本立法应强调其顶层规划、促进发展、规范有序、保障权益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顶层规划,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目标是建构一个系统、协调和适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基本法,因此需要进行深入调研,提出一套体系化立法框架,并且要结合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解决交叉管理问题,还要与相关法律相协调,符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使其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效用。

  其次是促进发展。目前,电子商务涉及网上支付、物流快递、电子认证、数据服务、信息安全诸多环节,均设有行政许可,而且手续繁杂,有些领域管制过多。立法就是要扫除制约其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其提供行业自律、产业创新、市场宽松的经济环境,因此,也有人建议未来的《电子商务法》应叫做《电子商务促进法》。

  第三是规范有序。就是建立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商务秩序,目前电子商务的平台化交易模式日益凸显,其中涉及很多失序现象,如信息发布及交易内容虚假、违法违规现象突出,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平台之间恶性竞争、把关审核不够严格、承担责任的相关规范不清晰。因此,如何对电子商务平台加强监管,完善其市场准入、退出、风险规避、权利义务责任分担等机制,都需要立法加以解决。

  第四是保障权益。主要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障知识产权所有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涉及国家信息安全、公共秩序与文化安全、知识产权及公民信息权益、经营主体相关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等诸多法律问题,成为一个综合性法律领域,特别是电子商务中针对小微电商的利益问题没有相关保护,出现了恶意差评等问题,此外,缺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范,特别在B2C,C2C领域尤为突出,发布虚假价格商品信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比如“双11”大战中虚假打折等行为引发消费者不满,个人隐私泄露问题日益突出,目前移动商务中的收集个人数据信息问题比较突出。尽管新消法对此作了很多相关规范,但是这些内容仅仅针对的是电子商务中面向消费者这个层面的,还有很多涉及到非一般消费者领域的问题仍无法解决。比如非消费者的隐私的保护问题,还有如个人数据资产问题,虚拟财产问题等等,尚缺乏明确的规范。

  2014年3月15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内容:

  1. 规定了无理由有条件的“网购后悔权”,其中第25条 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当然其中也规定了一些适用条件。

  2. 规定了电商平台告知、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其中第28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3. 电子商务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的义务,其中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不得发送垃圾邮件或短信。

  4. 电商平台负有赔偿义务。其中第44条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平台可以向销售者追查,还有第三方平台要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5. 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国鞋网-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合作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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