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鞋穿10天开胶 工商助消费者退货
【中国鞋网-消费市场】《消法》对“三包”的排序是“退货、更换、修理”,退货有优先权。今年第三季度,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据此规定,为一起万元鞋穿10天开胶引发的退修之争进行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购鞋款108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不久前,沈阳市消费者郝先生来到沈阳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在沈阳某大商场花费10800元,购买一双国际名牌鞋,只穿10天就出现开胶问题。他怀疑该鞋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找到经营者要求退鞋,商场专柜坚持为消费者修理,拒绝为其退货,称这是公司规定。
沈阳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将此投诉案件登记后,出面向经营者宣传《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沈阳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退货、更换或修理的权利,经营者单方面剥夺消费者退货的权利涉嫌违法,即使是国际名牌奢侈品,只要在中国销售,就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公司的规定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新《消法》实施后,重新完善了“三包”政策,明确了退货优先的原则,改变了修理两次退换货旧规定,相比旧《消法》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无疑更加有利。
这起投诉经工商人员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还购鞋全款10800元,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辽宁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认为:“三包”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指的是修理、更换、退货。《消法》对“三包”的排序是“退货、更换、修理”,退货有了优先权,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商品,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退货。自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来,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产品不同属性相继制定了一些“三包”规定,如: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农机、摩托车等,这些规定在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消费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部分商品“三包”规定实施已将近20年,“三包”原则与现行《消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同时还存在如覆盖范围过窄、退货时限过短、有些商品实行“三包”的限制条件过多、折旧费收取过高等问题。因此,“三包”法规的修订也急需提上日程,以避免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鞋网-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合作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