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人打工拒发工资拖欠16万 衡阳一鞋厂老板被判刑十个月
2015 年上半年,被告人欧阳某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衡阳县某某,并担任鞋厂法定代表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工厂亏损,导致 2018 年 6 月 -8 月拖欠邓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 51 名员工工资 159 902.1 元。2018 年 8 月 31 日,邓某某等人因无法获得劳动报酬,便向衡阳县人社局投诉。人社局通过调查后,先后向衡阳县某某鞋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责令欧阳某,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员工工资事宜。但欧阳某不但采用外逃的方式躲避人社局工作人员的调查,且不按指定的要求支付所拖欠员工工资,甚至在收到的一笔 7 万余元的货款后,用于偿还自己的信用卡,并将剩余的 30 000 元转移止其亲戚王某某名下账户内,以此来逃避义务。
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某作为衡阳县某某鞋厂的法定代表人,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经衡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衡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