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品牌谋求上市却反遭侵权为哪般?
【-行业新闻】乔丹体育这些年发展顺风顺水,目前更想上市谋求更大的发展,向世界体育品牌冲击,可是没有想到好事未成,反而惹火烧身,让NBA传奇人物飞人乔丹诉其侵权。
这场官司一出,许多消费才明白,感情乔丹体育和飞人根本没有关系,乔丹体育即不是飞人乔丹下属的公司,也不是飞人乔丹授权成立的公司,甚至乔丹都没有其代言过,而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中国公司,其产品也和乔丹没有任何关联,这让热爱和信任飞人乔丹而购买乔丹体育产品的消费者,很难接受这个实事。
乔丹体育之所以取名“乔丹”,最初肯定是想借助飞人的名气,而且其许多商标的设计也让联想到美国的飞人乔丹,许多消费购买乔丹体育的产品,也是由于对飞人乔丹的崇拜和信任。乔丹体育能够发展到今天的规模,不能否认在一定程度上沾了飞人乔丹名气的光。
乔丹体育取名“乔丹”从法律上没有错,其想借助名人效应快速成长的做法也无可厚非,乔丹体育错就错在欺骗了普通的消费者,错就错了没有尊重飞人乔丹的荣誉。也许在美国单纯提乔丹(Jordan),可能没有人马上联想到篮球巨星飞人乔丹,因为在美国它是一个普通的姓氏,可是在中国却不同,只要说出“乔丹”二字,人们马上就会联系NBA的篮球巨星飞人乔丹,这个实事乔丹体育否认不了,而且乔丹体育需要的就是这种联想。
乔丹体育不应该蒙骗消费者,尽管消费者没有问,乔丹体育也应该成长到一定阶段的时候,申明自己公司的真实情况,而不是飞人乔丹提出诉讼之后再做申辩。另外,乔丹体育成长起来之后,也应该主动和飞人乔丹联系,最好能够找其代言,就算飞人乔丹的代言费用太贵,或者飞人身不由己,至少也应该告诉一下飞人乔丹,乔丹体育在中国的发展情况,用了人家的名气,至少给人家一点精神补偿吧。
乔丹体育在应该申请上市之前,就应该处理好这些关系,现在惹火烧身,不仅对其上市有影响,就是对其以后的发展也不利,就算飞人乔丹官司输了,或者飞人乔丹谅解了乔丹体育,但是乔丹体育在消费者心中还有诚信感吗,消费还信任乔丹体育吗。
所以,乔丹体育在法律角度上讲赢官司的概率很大,可是赢了官司又如何,如果失去了消费者这个上帝的信任,企业还能够发展吗。乔丹体育挽回自己的声誉比赢得官司的胜利更重要,要想成为世界级品牌,企业要耐的住寂寞,要经过起磨难,要把诚信和自信坚持到底。
“乔丹案”引发争议法律 专家称飞人乔丹难赢官司
中新网3月4日电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起诉中国企业乔丹体育侵权案近日被炒得沸沸扬扬,几位法律专家今天在京就此案展开讨论,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律师表示,就目前媒体公开报道的情况来看,乔丹要想打赢这场官司前景不乐观。他认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有的姓,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在障碍。
“乔丹获得了很多同情,从法理的角度来讲,他起诉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但(中国的司法裁决)不仅仅只考虑法律问题,还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岳运生说,乔丹体育现有将近30亿元人民币的销售额,从经济发展角度,从民生角度,从就业角度都有很大的影响,这些因素恐怕是法院在裁决过程中不能不考虑的。
岳运生认为,此案最终有可能会选择庭外和解,“因为双方体量都很大,尤其对乔丹体育来说,它已经过会准备上市,在这个节骨眼上输不起。如果最后的结果对它不利的话会选择与对方和解。”
他同时表示,不管此案最终结果如何,乔丹体育都肯定是输家。“按照法律来衡量,你(乔丹体育)恐怕还没有超出法律底线,但在商业道德层面上肯定不是那么诚信,不是那么道德,其企业形象、企业声誉肯定会受很大影响。”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德教授认为,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听到这个乔丹体育,我的感觉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就是利用名人的声誉去做生意。(虽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商标),但它拥有的权利是有瑕疵的。”
李明德认为,乔丹体育侵犯的并不只是姓名权,而是乔丹的形象权,“形象权不仅是指肖像,而是包括姓名、声音在内的所有相关内容,最主要的是其中的商业性价值。”
但依照目前中国的法律,法院还无法判定乔丹体育侵犯了乔丹的形象权,李明德表示,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形象权的概念,近期包括姚明、林书豪、赵本山等在内的名人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但这类案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能更多地往《商标法》上靠,“而我们对于注册商标的理解是有问题的,总觉得注册了就有了权利,而我个人认为注册只是一个公告而已。”
曾当过法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广良表示,从公开报道的情况来看,乔丹体育确实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并且涉嫌不正当竞争。本案除了涉及到《商标法》,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民法通则》,还有《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其中,《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引人误解的相关名字,或者是造成歁骗的文字,乔丹体育显然不符合这一规定。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姓名造成混淆的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他认为,乔丹是有可能胜诉的,“但诉讼有很多技巧,需要高智慧,包括证据的征集和诉由的选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冯晓青表示,现在很难预测“乔丹案”的最终结果,但至少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原告乔丹即便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让被告撤销现有商标,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限制使用,给乔丹体育加上一个区别性标志,割断其与美国乔丹的联系,避免消费者混淆。
耐克支持“飞人”起诉乔丹体育
耐克公司(Nike)日前对记者表示,支持“飞人”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
这一举动,让耐克公司与乔丹体育之间十年来难断的恩怨再次受到关注。
乔丹体育则对记者表示,未收到中国法院受理诉讼申请的任何法律文件,尚不明确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
在耐克公司做出上述声明之前,已经有传言称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幕后推手是耐克,并指耐克在乔丹体育上市之前这样的敏感时间推动此事,目的是阻止乔丹体育上市,进而削弱对手对自己的威胁。
对于是否为“幕后推手”的疑问,耐克公司对记者没有正面回应。耐克在声明中表示:“我们支持迈克尔·乔丹一直以来为保护他的品牌、他的姓名使用及他在中国的消费者而作出的努力。迈克尔·乔丹不仅仅是一位最具代表性的运动员,他的名字更是卓越的运动表现和高品质产品的代名词。我们理解这对于迈克尔·乔丹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件,并且我们也支持他在此事件上所作出的努力。”
实际上耐克公司与乔丹体育的“恩怨”并不仅仅发生在当下。早在10年前,耐克已经就乔丹体育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2002年2月22日,耐克公司就乔丹体育标有汉语拼音“QIAODAN”和中文“乔丹”字样的运动员左手运球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随后在同一年中,耐克公司还提出了6份商标异议;2007年,耐克公司又对乔丹体育运动员右手运球的商标提出异议,上述总共8项异议均被驳回。
耐克早在20世纪80年代与迈克尔·乔丹合作创立篮球板块的子品牌之一“Air Jordan”(译为空中飞人)。2001年12月,乔丹体育申请图案为注册运动员左手运球的商标,2002年4月,乔丹体育又提出拼音“QIAODAN”和中文“乔丹”字样的商标申请。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乔丹体育的产品与耐克公司的“Air Jordan”产品处于“井水不犯河水”的状态。
从价格上来看,2011年上半年,乔丹体育服装的平均售价是每件48.91元,鞋类平均售价是每双80.64元,远远低于耐克“Air Jordan”系列产品的售价。
在销售市场上,乔丹体育与耐克也鲜有交集。耐克、阿迪达斯、彪马等跨国运动品牌产品定位为高端运动装备,目标消费群体为大都市生活的有较高收入的人士,产品定价较高,市场和主要客户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一、二线城市,店铺主要坐落在各大城市的中高档商场;乔丹等中国本土运动品牌在二、三线城市甚至县、市级城市落脚发展,李宁、安踏、361度、特步是乔丹体育的主要竞争对手。
如果乔丹体育将未来业务的发展重点放在篮球以外的领域,或许不会引起迈克尔·乔丹或耐克公司的担心,但是实际情形并非如此。
近年来,篮球鞋是乔丹体育主要的推广应用领域之一。乔丹体育每年推出新款型运动鞋服产品近2000款,篮球产品则排在第一位。
篮球鞋在内的鞋类产品在乔丹体育的业务架构中地位越来越重要。2008年,乔丹体育销售鞋产品575万双,实现销售额约4.9亿元,比上年增长约96%;2009年该公司销售鞋产品855万双,实现销售额约7.2亿元,比上年增长约49%;2010年公司销售鞋产品1360万双,实现销售额约11.8亿元,比上年增长约63%。
乔丹体育还在扩大鞋类的生产能力,未来将投资4.95亿元扩建鞋类生产基地,并投资1.29亿元提高研发能力。在2001年,尚处于“幼年期”的乔丹体育商标注册申请已经让乔丹体育如坐针毡,10年后,耐克有足够的理由支持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但是不是就此断定耐克为“幕后推手”,仍然是一个谜。(-最专业最权威的鞋业资讯中心)
- 上一篇:鞋服企商标抢注为何与名人频频挂钩
- 下一篇:蔡崇信豪赌估值30亿欧元的脏脏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