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话记者谈设立鞋企黑名单必要性
【-行业新闻】各方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指日可待。消费者组织或其他公益组织有望被赋予独立的法律诉讼地位,维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您被称为消费者的维权律师,那么当有企业侵权后找您代理,您将如何选择呢?
邱宝昌(以下简称“邱”):对这个问题,我只想说两句话,首先我确实关注消费者维权,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但我不是消费者的专职律师。另一方面,我是一名职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是律师的职责。
记者:这些年来,企业侵权行为发生了怎样变化?特别是在侵权后的赔偿方面发生什么改变,还欠缺什么?
邱:首先,维权肯定是个变化的过程,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在发生改变。消费者以前没有知情权、选择权,而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以及维权意识的提高,迫使经营者必须发生改变,提高自己的质量管理与服务意识。当然,现在仍然有侵权事件发生,但较之以前已经改观。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之后,消费者的九大权利有了保障。经营者以前觉得造假利润很高,而现在成本也很高。
从侵权事件本身来看,以前消费者维权主要集中在鞋等消费品方面,是劳动密集型制造,对于生产中的各个工艺要求也是极为严格的,其中不管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造成产品的质量不合格。消费者购买后,如果有发现,都可以向生产厂家进行索赔,这也将迫使厂商要全方位对产品安全进行控制。
记者:这些年来,在消费者维权法律方面出现了哪些变化,您认为还需要继续完善哪些方面?
邱:前不久我刚刚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了《消法》修改座谈会,可以说对其修改指日可待。我特别提出了不特定主体的起诉问题以及消费者的后悔权问题。
具体说,商家经营模式已经发生巨大转变,从最早的柜台销售到超市销售再到现在的网络销售。在网售时,消费者只能通过文字介绍和图片等间接方式对产品进行了解,而商家完全可以把商品美化,这就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所以当消费者拿到的商品与网上介绍不相符时,应该有权利退货,也就行使后悔权。
另一方面希望《消法》能赋予消费者组织或其他公益组织独立的法律诉讼地位,维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在一个饭馆用餐,但半年后,这家饭馆被曝所出售的食物有问题,这个时候,由于很多消费者都没有核实或保留消费票据的习惯,所以,商家即使做出赔款承诺,最终真正能得到赔偿的消费者也少之又少。
因此,有必要赋予消费者组织独立诉讼地位,来代表多名消费者集体维权,这样可节省司法资源,加大对违法商家的打击力度,增加商家的违法成本,有效解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记者:在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的同时,企业也开始关注自身的权利。比如目前航空业提出要建立行业黑名单引发各界关注,对此您如何看待?
邱:如果把建立黑名单的权利给予一个行业,那谁来监管它是否滥用这个权利呢?比如,按照法律规定,机长有权拒绝旅客登机,就像警察看到可疑人可进行盘查一样,这无可厚非。但权利不能被滥用。机长也只有在乘客对航空器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时候才能拒绝其上机,但现在出现了机长以其心情受到影响为由将旅客赶下飞机的事例,那就属于滥用权利。
我认为,黑名单可以由国家统一建立,绝对不能由一家企业一个行业建立。因为经营者没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拥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记者:您认为未来五年,消费者的维权会更容易吗?
邱:现在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加深了,消费者保护组织也比较完善,一旦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也有多条维权途径,比如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举报、或由相关协会组织协商,也可以诉讼解决。
但是,比较遗憾的是,在未来几年,消费者维权仍面临很多挑战。由于现在出现了新兴消费模式,特别是网购维权非常艰难。所以要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的同时,还要理性、依法维权。现在消费者采用的砸产品的方式,虽然其无奈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并不提倡,因为这种比较极端的维权方式,一旦掌握不好,消费者反而可能触犯法律,得不偿失。(-最专业最权威的鞋业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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