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站

微博 |

我的商务中心

中鞋网,国内垂直鞋类B2B优秀门户网站 - 中鞋网 客服经理 | 陈经理 钟经理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市场 > 擅自使用近似"骆驼"商标 个体商户被判侵权

擅自使用近似"骆驼"商标 个体商户被判侵权

2013-04-10 08:29:21 来源:中国鞋网/北方网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中国鞋网-国内动态】日前,北(专卖店)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四被告无授权擅自使用与知名商标“骆驼”文字图案近似的商标一审被判侵权。

  原告骆驼服饰公司诉称:骆驼服饰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7日,是专业销售推广“骆驼”系列品牌商品的著名企业,享有第101337号图案注册商标、第3515856号“骆驼”文字注册商标、第3816390号“LUOTUO”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李某某等人未经许可自2009年开始,使用“商务骆驼休闲”作为专柜名称,使用的“骆驼”文字及图形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构成近似,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李某某等人辩称,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系从批发商徐某处进货,有完整的进货票据和渠道,来源合法;销售涉案商品时不知道该商品是侵权产品;原告计算的经济损失赔偿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提供了合法来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鞋帽的专业经营者,对所售的鞋负有法定审查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现无证据证明被告所售商品鞋上使用与原告注册使用的商标相似的标识有合法依据,足以使消费者将两者混同,造成市场混淆,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被告提供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商品来自徐某,经法院质询徐某当庭在证言中认可被告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均系从其处进货,双方现场交钱,直接提货。但法院认为,不能仅依据徐某的个人自认,且缺乏其他交易凭证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认定被告销售的侵权商品有合法的进货来源。故被告以此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李某等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中国鞋网-最权威最专业的鞋业资讯中心)

在线咨询

姓名
电话
留言

快捷留言

  • 请问我所在的地方有加盟商吗?
  • 我想了解加盟费用和细则。
  • 留下邮箱,请将资料发给我谢谢!
  • 我对加盟有兴趣,请迅速联系我!
  • 我想了解贵品牌的加盟流程,请与我联系!
  • 请问投资所需要的费用有哪些!
中国鞋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第一时间与我们联系,谢谢!也欢迎各企业投稿,投稿请Email至:403138580@qq.com
我要评论:(已有0条评论,共0人参与)
你好,请你先登录或者注册!!! 登录 注册 匿名
  • 验证码:
推荐新闻
热门鞋业专区
品牌要闻
品牌推荐
热度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