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鞋企通过商标 两年无效掉24件专利!
有图有真相:
24件无效宣告决定
经高沃小知查询:该24件外观专利无效法律依据全部为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关于涉案专利是否使用了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的认定,原则上适用商标相同、相似的判断标准。
24个外观专利无效决定要点无一例外:涉案专利使用了与在先商标图形相同、近似的图案作为涉案专利构图的组成要素,容易误导或者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损害商标所有人的相关合法权利或者权益,因此,涉案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利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3款的规定。
由此可见,商标作为区分商标或服务的标志,不仅可以保障企业不被他人傍名牌侵权,还可以作为在先权利来无效设计侵权的外观专利产品,多维度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进行解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等。也就是说不仅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与以上几项在先权利都可能发生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冲突,根本上源于“山寨”与“创新”的矛盾。靠耍小聪明、抄袭模仿,企业永远不可能有实际竞争力,永远成不了大器。只有摒弃“山寨”、促进“创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才能获得长久发展!无论商标、专利,都在作为企业创新保护、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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