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类商标“FILA”遭侵权 一个字母的差别判赔高达800多万
该案判决不仅创下了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的判赔额新高,同时也给中小企业等敲响了警钟,相关从业者要建立全面、立体的商标策略,在商标注册阶段做足检索工作,排除侵权隐患;当遭遇商标诉讼时,要根据自己的商标布局情况和案件情况,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争取以较低的成本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斐乐体育诉称,其通过受让方式获得“FILA”系列商标的专用权,成为“FILA”系列品牌在中国市场的商标权利人。中远鞋业和中远电子在其生产和销售的鞋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自己所持有的“FILA”系列注册商标字形、读音相近,使用形式上亦抄袭了自己的商标,其行为涉嫌侵犯了自己的企业名称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中远鞋业等四被告不认同,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侵犯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多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商品在鞋子及包装上大量使用了“GFLA图形”标识,将此标识与原告第163333号“FILA图形”商标等进行对比可以看出,“GFLA图形”标识在构成要素、字形、读音、含义上均与原告第163333号“FILA图形”商标、第G691003A号“FILA图形”商标近似。因被诉商品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而被诉商品中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构成近似等,故被诉商品使用“GFLA图形”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中远鞋业等在企业网站等页面上使用了“GFLA文字”“GFLA文字及图形”等标识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商标的英文字母部分“GFLA”与原告第163333号、第G691003A号商标构成近似,且被告网站展示和销售的商品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鞋子,构成同一种商品,相关公众会误认为被诉商品系由原告提供,被诉行为存在混淆可能性等。因此,中远鞋业在网站上使用“GFLA”相关标识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除涉案品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外,还因为原告提出了941万元的高额索赔以及法院一审判决的832万元高赔偿额。那么,法院如何确定这个赔偿额呢?
对于合理开支部分,法院认为,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票据,且考虑到该案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繁多等事实,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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