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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鞋“千百度”官司中“驰名”

2005-09-09 16:45:59 来源:中华女性网 中国鞋网 http://shoes.efef.com.cn/
    编者按: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很多企业只知道可以向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但从2001年10月27日开始,企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商标侵权诉讼,在个案诉讼过程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近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做出了这样的判决,使得国内女鞋品牌“千百度”不但赢了官司,还使自己成为了“驰名商标”。据悉,由法院直接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在全国也属鲜见。      案情介绍:“千百度”告对方商标侵权   原告美丽华实业(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美丽华公司)是国内女鞋品牌“千百度”商标的权利人。该公司已在全国25个省市设立办事处和遍及全国300多家销售点销售该品牌的女鞋。2004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杨某以“南京千百度商铺”形式销售体育用品,并在经销的溜冰鞋上擅自使用原告“千百度”商标。   2005年1月31日,美丽华公司以被告杨某商标侵权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拥有的商标“千百度”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杨某立即停止使用“千百度”商标、商铺文字及停止销售“千百度”商标溜冰鞋;判令被告杨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定:若是驰名商标就是侵权    法院认为,商标侵权判断一般是以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为基本原则,但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可以跨类扩大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本案被告将原告商标“千百度”文字用于溜冰鞋的行为和作为商铺文字使用,并以此经销溜冰鞋的行为,分别属于将原告商标用于商品和服务上,但其与原告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不相同,而且两者也不属相类似商品,同时原告商品与被告服务之间也不类似。因此,原告“千百度”商标如果不是驰名商标,那么被告上述两种使用“千百度”文字的行为均不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法院依原告请求,对原告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在认定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所有的“千百度”商标经过多年的生产经营、使用和广泛的市场宣传等,“千百度”产品特别是女鞋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千百度”商标已为国内相关公众和消费者广为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并有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因此该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原告“千百度”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对于驰名商标即使被告在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会造成普通消费者错误的联想或误认,从而使原告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因此,依法对原告驰名商标应给予跨类保护。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千百度”驰名商标   据此,法院判决:杨某未经许可使用“千百度”商标,误导公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杨某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千百度”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将“千百度”文字用于溜冰鞋和作为经营商铺文字使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当事人须提出申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姚兵兵法官接受采访时称: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是国际惯例,但在中国并不多见,在南京这次认定尚属首次。   据介绍,根据《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即对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   以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由国家商标局根据申请批量认定。2001年10月27日,《商标法》修订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认定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企业不仅可以向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商标侵权诉讼,在个案诉讼过程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否构成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    同时,姚兵兵指出: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也是有条件的,即当事人必须依法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若不认定驰名商标,则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的情况下,才做出认定,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认定。   姚法官说,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一方面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有助于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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